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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老人与前妻离婚后与长期照顾自己的保姆登记结婚,岂料婚后未满两年便撒手人寰

北京,一老人与前妻离婚后与长期照顾自己的保姆登记结婚,岂料婚后未满两年便撒手人寰,保姆随即拿出一份落款为老人的自书遗嘱,声称两处房产及一桩未了结官司的所有收益全部归她所有。子女们坚决反对,双方闹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
 
老宋早年与前妻解除婚姻关系,此后一直独自居住生活。
 
随着年纪增长,老宋的身体状况大不如前,日常起居渐渐需要专人照料。
 
他雇了关某来家里做保姆,负责打理家务、准备三餐、陪同就医等日常事务。
 
关某做事细致,把老宋的生活安排得井井有条,两人相处一直比较融洽。
 
相处一段时间后,老宋与关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正式结为夫妻。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日子过得平稳安静。
 
可谁也没想到,这段黄昏恋并没有维持太长时间。
 
结婚还未满两年,老宋就因重病医治无效离世。
 
老宋的子女赶回家中料理父亲的后事,各项事宜都处理妥当后,几人准备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分割父亲留下的遗产。
 
岂料就在遗产分割的商议过程中,关某拿出了一份书面材料,自称是老宋生前亲笔写下的自书遗嘱。
 
这份遗嘱的出现,彻底打乱了子女原本的安排。
 
遗嘱对老宋的财产做了详细的分配,只是每一项都带着前提条件。
 
第一条明确,老宋名下的两处房产,全部归关某单独所有,其他人无权主张。
 
第二条涉及老宋名下一桩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约定如果官司胜诉且最终拿到的现金款项超过一百万元,就从中拿出十万元给老宋的父亲,剩余的钱款全部归关某所有;如果胜诉回款不足一百万元,则所有现金尽数归关某。
 
第三条是补充条款,说明如果官司胜诉后所得的不是现金而是房产,该房产同样归关某独有;若胜诉后既有房产又有现金,则现金部分按照第二条的规则分配。
 
整份遗嘱梳理下来,老宋名下的现有房产、官司的预期收益,几乎全部财产都划归到了关某名下。
 
老宋的子女对这份遗嘱完全不予认可,双方就遗嘱效力问题争执不下。
 
子女提出申请司法鉴定,希望通过比对老宋生前的笔迹样本,确认遗嘱上的字迹是不是父亲亲笔书写。
 
不料由于遗嘱留存条件有限,再加上可供比对的有效笔迹样本不足,司法鉴定机构最终无法出具有明确结论的鉴定意见。
 
遗嘱的真伪,一时间成了悬案。
 
双方协商无果,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庭之上,关某主张这份遗嘱是老宋生前自愿订立,是他真实意思的表达,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老宋的子女则提出,遗嘱内容全部建立在不确定的前提之上,财产范围模糊不清,且真实性无法证实,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
 
首先是遗嘱处分的遗产范围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要求。
 
整份遗嘱的财产分配规则,全部依附于“官司胜诉”这个不确定的前提。
 
官司能否胜诉、胜诉后取得的是现金还是房产、具体金额和价值是多少,在订立遗嘱时全都是未知状态。
 
这种没有明确、具体财产标的的处分约定,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遗产分配依据。
 
其次是遗嘱的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
 
根据法律规定,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某仅能提供这份遗嘱文本,没有其他佐证材料可以印证遗嘱的真实性。
 
司法鉴定没能给出明确结论,也无法为遗嘱的效力提供支撑。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案涉遗嘱无效,驳回关某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的全部诉讼请求。
 
老宋留下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由所有合法继承人依法进行分割。
 
这起案件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梳理近五年涉老年人财产处分案件时,披露的典型案例。
 
该院调研数据显示,涉老遗产继承纠纷中,因形式或内容存在瑕疵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两成。
 
很多老人留下的遗嘱,并非败在财产分配的公平性争议上,而是栽在了各类细节问题上。
 
常见的瑕疵包括遗嘱未标注完整的年月日、签名不符合要求、见证人不具备法定资格、财产表述模糊有歧义等。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德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