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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女子花了100多万买套期房,半年后,开发商通知她去验房,谁料,当女子带

四川绵阳,女子花了100多万买套期房,半年后,开发商通知她去验房,谁料,当女子带着装修工去验房的时候,竟发现新房里已经住了人,客厅有饮水机、冰箱,厨房里还有做饭的各种电器,更离谱的是,她的主卧已经安了床,对方还在卫生间装了蹲坑,女子崩溃了:我花100多万买的新房,还没交房就变成二手房了。女子要求退房,没想到,开发商敷衍回应:行业惯例,工人住的,过几天就腾房了。 今年11月20号左右,张女士接到开发商电话,通知她11月26号到28号期间去验收新房。 张女士听完松了口气,她等了那么久,盼了那么久,房子终于建好完工了。 原来,张女士在今年6月份的时候在某售楼部买了一套期房,房子是四房一厅,总价100多万元。 确定下来后,张女士就在当月交了首付,并跟中介签了购房合。 之后的日子,她每天都在盼着房子尽快到手,但是房子迟迟没有竣工,让张女士很是着急。 终于,在11月20号那天,张女士终于接到开发商的电话,让她过去验收房子。 张女士接到这个消息,一颗悬着的心终于落下了。 只是,从26号到28号这几天,张女士因为工作上的原因,忙得实在走不开,她只能跟开发商说,往后推两天。 11月29号,张女士终于抽出时间,她还特意联系了装修工,带着装修工前往新房验收。 张女士以为,到了售楼部,工作人员会热情接待她,谁料,当天她过去的时候,连个人影都不见。 张女士只好自行拿了自家钥匙前往新房,可当她打开新房的大门,还是被眼前的景象给惊呆了。 她的房子里已经住了人,客厅有张小桌子,还有饮水机、一台小冰箱,一个电饭锅,厨房里还有做饭的各种电器,除此之外还有家用的各种杂七杂八的东西,房子里已经通水通电。 张女士不可置信地往里走,她看到阳台上晾晒了很多衣服,显然对方是把这里当成他家了。 更让张女士受不了的是,她的主卧里竟然已经安了一张大床铺,看样子是夫妻俩睡的,再看看主卧卫生间,他们已经私自装了蹲坑。 张女士越看越气,房子里有4个房间,可他们偏偏选了主卧来睡,还私自装了蹲坑,一看就膈应得很。 说好的来验房,售楼部的人全程没有一个人接待,这已经让张女士很失望了,加上后来,看到自家新房被人这么一糟蹋,张女士心里更加不舒服。 自己花了100多万买的房子还没收房呢,直接变成二手房了,论谁心里都过不了这个坎。 张女士只要一想到有人已经在自己的主卧里睡过,她心里就很不舒服,思来想去,她跟中介提出退房。 没想到,中介非但没有道歉,反而是一副理所当然的样子说,这是行业惯例,工人再住几天就腾房了。 而关于退房的事,销售部一直没给她答复。 对此,有朋友说,这哪是行业惯例?分明是开发商没底线!花100多万买的新房,没交房就被人住过、改了蹲坑,换谁都膈应,退房要求太合理了! 主卧被睡、卫生间被改,这房子就算恢复了也有心理阴影,100多万不是小数,凭啥要业主忍?开发商就是欺负人,支持张女士走法律途径! 张女士提出要求退房,她的要求合理吗,从法律角度怎么分析?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女士与开发商的核心合同目的是获取全新、未被使用的商品房,而开发商未经同意擅自将房屋供工人居住,添置生活电器、私装蹲坑,使房屋产生使用痕迹和结构改动,完全背离“全新期房”的交付承诺,属于严重违约。 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张女士购房的核心目的落空,即便后续修复,也无法消除房屋被使用的事实及心理膈应,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张女士的退房要求于法有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开发商所谓“行业惯例”无法律依据,其允许工人入住并改造房屋的行为,超出合理施工范畴,造成房屋原始状态破坏及卫生隐患。 这种影响并非简单修复可消除,已严重影响张女士的居住意愿和实际体验,符合“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开发商敷衍回应、拒不正视诉求,进一步加重违约后果,故张女士有权依据该法条要求退房并索赔,诉求应获法律支持。 这事搁谁身上都得气炸!花100多万买的新房,没交房就被人当宿舍住,还私自改卫生间,开发商一句“行业惯例”就想敷衍,简直毫无底线。 所谓“行业惯例”根本站不住脚,不过是开发商漠视业主权益的借口,业主买的是全新商品房,不是被人糟蹋过的“二手房”。 张女士要求退房太合理了,房屋被使用的痕迹和心理阴影,不是简单修复就能消除的。开发商不仅违约,态度还如此傲慢,完全没把业主当回事。 支持张女士维权到底,不光要退房,还得让开发商赔偿损失,也给其他开发商提个醒,别拿“行业惯例”当遮羞布,尊重业主权益、遵守合同约定才是立身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