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女子因考勤问题,与同事起了冲突。气愤之下,女子找来了粪水泼在办公室内,导致公司臭气冲天。公司以女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谁知女子不服,竟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赔偿11万余元。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这事儿说起来还挺有意思,赵女士在公司干了七年多,因为和同事闹矛盾,一怒之下不仅砸了考勤机,还直接把粪水泼进了办公室。公司反应也很快,当天就下达了“逐客令”,理由是她这种行为“超越做人的底线”。谁都以为赵女士这次肯定栽了,谁能想到剧情居然来了个大反转。 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赵女士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等合计超过16万元。泼粪都不能开除?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没法理解。法院这么判,关键点不在于认可赵女士的行为,而是抓住了公司处理过程中的硬伤:公司开除员工的程序不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得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还得给员工申辩的机会,这些关键程序公司似乎都没做到位。再加上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足额支付了赵女士的加班费和绩效工资,几项加起来,公司就只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了。 这个案子暴露出一些企业在用工管理上的粗放。对比一下苏州中院曾经判决的其他案例,比如有员工通过虚假打卡制造加班假象,或者互相代为打卡骗取加班费,因为这些行为直接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解除程序合法,法院都支持了公司的解雇决定。可见,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员工行为有多离谱,而在于公司的管理是否规范,处罚是否依规依法。如果公司平时管理精细,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员工,遇到类似赵女士这种情况时,严格按规则走程序,结果可能就大不相同了。 赵女士的极端行为固然不可取,但法院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程序正义不容忽视。企业不能因为员工犯了错,就觉得自己可以跳过程序“替天行道”。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既需要劳动者的诚信履职,也要求企业不断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