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刑满释放人员赵某摆摊时和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抓住赵某的衣领打了他三拳,

梅姐说法 2025-11-18 19:41:45

内蒙古包头,刑满释放人员赵某摆摊时和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抓住赵某的衣领打了他三拳,欲再打时赵某还手致其受了伤。案发后民警认为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他移交给了检方审查起诉。赵某不服:难道就因为我有前科,就不算正当防卫了吗? 据北京日报客户端报道,赵某是一名有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为了养家糊口,赵某买了一辆小三轮,摆摊做起了小生意。 2023年7月6日,赵某正在摆摊时,张某将三轮车停在赵某的三轮车前挡住了他的摊位。 摊位被挡后,生意自然受影响,赵某喊张某将车子挪走,张某不挪,于是赵某走过去将张某的三轮车推到一边。 谁知张某却突然火了,他三两步走过去,一把揪住赵某的衣领就给了他一拳。 赵某忍着没有动手,张某觉得赵某怕了,又左右开弓给了他两拳,嘴里还一直不干不净地骂着。 打了赵某三拳后,张某还打算继续动手,谁知就在他挥拳时,赵某再也忍不住了,一把捏住他的拳头。张某见他敢还手,顿时火气更大了,两个人你来我往打了起来。 二人撕打过程中,张某不慎受了伤,后经鉴定构成了轻伤二级。 民警认为赵某和张某属于互殴,赵某将张某打成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4年6月3日,民警以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他移交给检方审查起诉。 可是赵某不服,他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需要满足哪些重要因素?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正在进行是理解正当防卫的关键要素之一。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意味着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赵某案中,张某将三轮车停在赵某摊位前,在赵某要求挪车未得到回应并自行将其三轮车推开后,张某突然揪住赵某衣领并挥拳,这标志着不法侵害的开始。 张某连续打了赵某三拳后仍打算继续动手,此时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并未结束。 从时间维度上看,赵某在张某持续攻击的过程中进行反击,完全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条件。 若张某的攻击行为已经停止,赵某再进行反击,那么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但在本案中,张某的攻击具有连续性和紧迫性,赵某面临着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其反击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进一步的侵害。 防卫手段的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认定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然而,对于必要限度的判断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在判断防卫手段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要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赵某案中,张某先动手攻击赵某,且攻击行为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持续性。 赵某在遭受三拳攻击后,在张某继续挥拳时进行反击,其目的是为了制止张某的不法侵害。 从双方的行为对比来看,赵某的反击并非主动挑起争端,而是在被动防御的情况下进行的。 双方在撕打过程中张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但这一结果并不能直接认定赵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赵某的反击是在张某持续攻击的情况下做出的合理反应,其手段和强度与张某的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而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赵某案中,赵某原本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常经营秩序,并没有主动挑起冲突的故意。 张某的突然攻击使赵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赵某的反击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本能反应,其目的是为了制止张某的侵害行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最终,检方受理此案后,仔细一帧一帧查看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发现事发当天是张某先动的手,而且张某的攻击是持续存在的,而赵某是在遭受不法侵害后,进行的合理必要反击行为,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检方认为,不能仅仅因为赵某有前科,就认定他有故意伤害别人的意图! 通过现场证人证言,以及双方的伤情鉴定,检方认为本案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最终,检方认定赵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他做出了不予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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