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就是侵害,防卫就是防卫,干嘛又生出个防卫过当甚至是互殴?在治安和刑事案件中,谁先动手谁无理,谁先产生侵害谁负全责!我话讲完,谁赞成、谁反对? 要知道,凡事先动手的一定是有钱有势群体和生性凶恶之人,平时骄横惯了,一不高兴就要拿人出气的。试问,老实巴交者哪怕在事情中占理,谁又会,或者说谁又敢先动手侵害对方? 老实人敢还手,不都是逼于无奈以后的忍无可忍吗?假如以后刑法真的这样规定:无论什么事情,无论产生后果怎样,谁先动手谁无理,谁先侵害对方谁负全责,我看哪个还胆敢先动手打人?我相信以后世间不平之事、冤屈之事、愤愤难平之事一定会少之又少了! 大家觉得呢? 刑法的正当防卫 还手就互殴 互殴解释 律师正当防卫 农民工正当防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