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广西百色,2名党员干部涉嫌性侵2名共同聚餐、醉酒女性被刑

律安说法 2025-11-11 15:22:35

“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广西百色,2名党员干部涉嫌性侵2名共同聚餐、醉酒女性被刑拘,另还有1名党员干部参与其中,也被刑拘! 据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相关部门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对3人免职!纪检监察机关已对3人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色字头上一把刀!”“这样的害群之马是怎么进入队伍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必须严惩!” 从法律上来说,性侵在法律上并非正式用语‌,刑法上能称之为性侵的主要是强制猥亵或者强奸两种。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情节恶劣、多人、公共场所当众、两人以上合谋,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任意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重罪! 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党员干部作为法治化建设的排头兵,更应当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起到模范作用,做出这样的恶劣的事情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上也并没有“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说法,但是身为党员干部还有纪律的约束!违法犯罪的还会面临相应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算是罪加一等!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免职”并不是一种处分手段,而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如果涉事3名党员干部获刑,也将会被“双开”!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0 阅读:1
律安说法

律安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