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A与女B经人介绍相识,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为与B缔结婚姻,A根据当地习俗,向B

婚姻家事法观止 2025-10-27 07:56:13

男A与女B经人介绍相识,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为与B缔结婚姻,A根据当地习俗,向B及其父母C、D给付了现金彩礼人民币40万元、名贵金条(价值15万元)及各类名目礼金5万元,共计60万元。双方随后举行了订 男A与女B经人介绍相识,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为与B缔结婚姻,A根据当地习俗,向B及其父母C、D给付了现金彩礼人民币40万元、名贵金条(价值15万元)及各类名目礼金5万元,共计60万元。双方随后举行了订婚仪式。 订婚后,A与B开始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仅四天后,二人因性格及生活习惯问题发生激烈争吵,B随即搬离二人住所,返回其父母家中,并明确表示拒绝与A结婚。此后,双方就退婚及彩礼返还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A遂将B及其父母C、D共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全部彩礼及财物共计60万元。 问题: 本案中,原告A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院在裁定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你认为法院应如何裁定返还比例?请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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