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男子在20年前嫖娼时,杀害了一名失足女,随后一直在外潜逃。直到3年前,

雷雷说趣 2025-10-26 01:34:24

江苏苏州,男子在20年前嫖娼时,杀害了一名失足女,随后一直在外潜逃。直到3年前,男子在外地因强奸未遂,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1年5个月。在刑满释放当天,警方又将男子抓获归案,重新将20年前的杀人案件翻了出来,这下男子可惨了。(来源:930老友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杨某在2004年12月12日晚上,找了失足女朱某包夜。二人在朱某的出租屋内发生了一次关系后,便一起入睡了。 次日凌晨,杨某想要再次与朱某发生关系,但朱某表示需要另行付费,否则想都别想。 杨某认为包夜那自然是包个通宵,可现在才凌晨,还没有到包夜的结束时间,但朱某表示即便是包夜也只有一次发生关系的机会。 杨某认为朱某耍诈,气得从朱某家的厨房拿了把菜刀,随后砍伤了朱某,并勒住朱某的脖子将其杀害。 由于一时冲动杀了人,杨某吓得迅速逃离了现场,之后更是逃到了广东和广西等地,这一逃就是18年。 期间,警方虽然掌握了杨某留下来的一些证据,但由于当时的技术手段有限,所以一直未能查到,但已经立了案。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案件,追诉时效一般最长是20年,超过20年的就不再追诉,除非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但还有一种情况,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由此可见,即便杨某逃了,但因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追查了,所以杨某所犯罪名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公安机关只要发现杨某,随时可以进行抓捕,法院也随时可以审判。 在2022年,已经逃离18年的杨某可能觉得自己不会再被抓了,所以胆子也就大了起来,竟然在南宁那边试图强奸妇女,但最终未能成功。 2022年3月16日,南宁西乡塘区法院判决杨某构成强奸罪,但因犯罪未遂,所以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然而仅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苏州警方经过比对,确认了杨某就是他们要找的那位18年前杀害朱某的凶手。 在2023年3月30日,杨某出狱当天,苏州警方将其抓捕归案。 对于本案,有不少人提出了多个问题: 第一,杨某被判刑1年5个月,可为何从判决到出狱才执行了1年14天?还有4个多月去哪了?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也就是说,在强奸罪案件中,杨某被南宁的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直至被判刑这段时间,是会在法院判刑后进行折抵的。比如:杨某先前被羁押了3个月,那判刑1年5个月后,就只需要关在监狱中1年2个月。 此外,在监狱中表现良好的话,是可以获得减刑机会的。 第二,杨某被苏州警方抓获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杨某在2004年,在苏州杀害了朱某,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此案没有追诉时效,或者没有过追诉时效,所以法院仍可以对杨某进行审判。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杨某的杀人手段残忍,且逃亡多年,对社会危害极大,所以决定判处杨某死刑。 但是朱某从事卖淫这等违法行为,自身也存在过错。而且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当年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因此,法院判决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可法院还认为,杨某的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处置,故对杨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第三,既然强奸罪的刑期已经执行完毕,为何要数罪并罚? 一般来说,如果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的,是不适用数罪并罚规定的,这里有个时间的限制。即在法院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也就是说,在杨某的强奸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了杨某此前有故意杀人罪的漏罪,才能数罪并罚处置。 本案中,杨某的强奸罪的刑罚虽然执行完毕了,但从时间上来看,苏州警方是在判决之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杨某存在漏罪的。 因此,杨某的情况的确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 最后,通过这个案例,大家也应该知道,只要是犯了罪,警方就会一直追查下去,除非犯罪分子死了,否则早晚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正义也许会迟到,但却不会缺席。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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