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未移交个人微信判赔6k#】#员工离职带走微信客户资源算侵权# 2023年9月,吕某与桂林市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微信工作号学员基本数据归公司所有,如离职,离职前微信工作号数据必须上交公司”。在职期间,吕某使用两个微信账号为教育咨询公司开展招生宣传、客户咨询,以及建立学员群、收取费用等业务工作,账号内积累了大量潜在学员资源。
2024年5月,教育咨询公司以吕某“不尽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于6月15日结清全部工资。双方签下离职通知书,完成离职手续。吕某离职后没有按照约定移交工作中使用的两个微信账号,其中一个账号因绑定吕某的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导致支付功能被冻结;另一个账号则无法登录。教育咨询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及电话联系吕某,要求其解冻并移交账号,但吕某一直不配合。教育咨询公司认为,因账号无法使用,导致公司在关键招生季错失大量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将吕某诉至秀峰区法院,要求吕某立即移交账号,并赔偿损失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