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一女子在万达广场旁摆摊,一名保安突然用手机近距离对着她的脸拍摄,两人

洋仔说法 2025-10-17 17:54:24

四川攀枝花,一女子在万达广场旁摆摊,一名保安突然用手机近距离对着她的脸拍摄,两人发生争吵。不料,保安争执中砸女子摆摊物品,还抄起对讲机砸向她的面部。报警后,保安被警方拘留,而万达广场负责人称保安是外包人员,与万达没有直接劳动关系。经诊断,女子鼻骨颌骨骨折、牙齿断裂,还被确诊为中度焦虑抑郁症。事后,女子找万达赔偿,但协商不成,准备采取法律程序维权。   据悉,2025年9月6日,张秀华(化名)像往常一样,推着她的小摊车来到万达广场外的一条街道上摆摊。   张秀华刚把摊位摆好,就注意到一名身穿保安制服的男子朝她走来。这名保安叫姚大力(化名),是万达广场外包安保公司的一名员工。   姚大力手里拿着手机,径直走到张秀华面前,突然将手机镜头对准她的脸,开始近距离拍摄。   张秀华吓了一跳,本能地后退一步,问道:“你在拍什么?能不能别这样?”   姚大力没有回答,反而冷笑着说:“这里不让摆摊,你赶紧走人。”   张秀华解释说,这条街道是公共区域,她一直在这里摆摊,从没遇到过问题。   双方你一言我一语,情绪逐渐激动起来。   口角很快升级为冲突。姚大力突然伸手推倒了张秀华的摊位,商品散落一地。   张秀华急忙蹲下收拾,但姚大力并没有停手,他拿起随身携带的对讲机,狠狠砸向张秀华的面部。   张秀华只觉一阵剧痛,眼前一黑,倒在地上,鲜血从她的鼻子和嘴里涌出,她捂住脸,痛苦地呻吟着。   周围的路人见状,纷纷围拢过来,有人大声呵斥保安,有人赶紧报警。   几分钟后,警方赶到现场,将姚大力控制住,并疏散了人群。   张秀华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张秀华的面部多处受伤,鼻骨和颌骨骨折,牙齿断裂。   出院后,张秀华本以为事情会慢慢好转,但噩梦才刚刚开始。她持续出现头痛、耳鸣的症状,晚上睡不着觉,白天精神恍惚。家人带她去心理科检查,结果被诊断为中度焦虑抑郁症。   期间,姚大力所在的安保公司断断续续垫付过部分费用,但远远不够。   事发后,张秀华试图与万达广场方面协商赔偿事宜,他们联系到万达广场负责此事的贺经理(化名),贺经理表示,姚大力是外包安保公司的员工,与万达广场没有直接劳动关系。   目前,警方已对姚大力采取治安拘留措施,但各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准备采取诉讼解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姚大力的行为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姚大力在与张秀华争执过程中,主动“手持对讲机砸向她的面部”,对讲机是金属或硬质塑料制成的具有一定重量的物品,击打人体脆弱的面部,行为人完全能够预见到可能导致受伤的后果,但他仍然实施了该行为,至少存在伤害的间接故意。   姚大力实施了用对讲机击打面部的伤害行为。该行为造成了张秀华“鼻骨颌骨骨折、牙齿断裂”的危害后果。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鼻骨骨折以及颌骨骨折通常均已构成轻伤二级。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也构成轻伤二级。   从报道描述的伤情来看,张秀华的伤势极大概率已经达到了“轻伤”及以上的标准。   所以,姚大力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追责。     2、即便张秀华身体损伤未达到轻伤标准,姚大力免予刑事处罚,但其行为已构成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即使张秀华经过鉴定后,伤势最终只是轻微伤,未达到轻伤标准,姚大力殴打他人并造成其身体疼痛和健康损害的行为,也完全符合治安处罚条件。   事实上,警方在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后,将涉事保安控制,正是基于其行为至少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   3、姚大力作为外包保安,其侵权行为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万达广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姚大力系外包安保公司员工,其正在执行维持商场周边秩序的工作任务,其侵权行为应当由外包安保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   不过,万达广场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与外包安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姚大力与万达无直接劳动关系,不代表就完全没有任何赔偿责任,还是看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实际用工单位。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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