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在上班早高峰时驾驶一辆SUV堵死在某小区地下车库出口道闸前,寸步

洋仔说法 2025-09-20 00:47:33

四川成都,一男子在上班早高峰时驾驶一辆SUV堵死在某小区地下车库出口道闸前,寸步不让,男子隔着车窗,对物业喊道:“现在就必须给我开发票!不然别想我交钱,也别想我挪车!”这一杠,就是十几分钟,后方急于上班的车辆排成了长龙,刺耳的喇叭声此起彼伏。被堵在中间的一对夫妻急得直看表,全勤奖眼看就要泡汤。物业急得满头汗,一边道歉一边解释临停费是代开发商收的,发票得找开发商开,他们这儿真开不了。而男子此前已多次用不同车牌号的车上演“发票对峙”了。   为了疏通早高峰的车流,物业最终只能妥协,再次抬起道闸放他离开,同时无奈地打开入口,让被困车辆冒险逆行驶出。面对这个无解的死循环,物业无奈选择了向派出所报案。   9月19日清晨八点四十分,某地下车库出口排起了长队,排在第三辆白色轿车里的张先生(啊户名)不断看着手表,副驾驶座上的妻子小声催促:这下真要迟到了。   前方传来刺耳的喇叭声,有人摇下车窗喊道:"前面的走不走啊!"   这不是普通的早高峰拥堵,在最前方的出口道闸前,一辆SUV稳稳停着,驾驶座上的男子正与物业收费员激烈争执。   SUV的车主王先生(化名)态度坚决,大声吼道:“我要发票,没有发票我就不交费!”   这已经是近几个月来多次出现类似情况,不同的是这次正值早高峰。   物业值班人员小跑着赶来:"王先生,您先让一下后面的车,发票问题我们到办公室解决好吗?"   "每次都说解决,每次都没解决!今天必须给我开发票!"王先生的手指重重敲在方向盘上。   后面的车辆越排越长,张先生后来回忆:"我们等了十几分钟,队伍排到了地下二层。我和妻子都要迟到,全勤奖肯定没了。"   物业工作人员紧急开放了入口通道,让被困车辆逆向驶出。   但这个应急方案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入口处不断有车辆进来,出口车辆需要小心避让,通行速度极其缓慢。   根据物业解释,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商,临时停车费收入归开发商所有,物业只负责代收代管,开发票的主体应当是开发商,物业只能提供收款凭证。   事实上,物业每次都会告知车主,发票需要联系开发商开具,物业可以提供联系方式。但王先生坚持要求当场开具,否则拒绝缴费。   更让物业头疼的是,王先生使用的似乎是不同车辆。每次来的车牌都不一样,物业想将其列入黑名单都做不到。       而王先生则有自己的理由:“我缴纳了费用,就有权获得发票。这是基本的消费者权益。”   在他看来,物业与开发商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成为不开发票的理由。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谁是停车费的开票主体呢?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   《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本案中,临时停车属于有偿服务,车主有权索取发票。但发票开具主体应根据实际经营主体确定,物业需明确告知开票流程及责任主体。   开发商作为停车场所有权人,物业作为受托管理人,应当明确发票开具主体,若物业代收费用,需出示开发商授权代开发票的证明,否则应由实际收益方开发商开具发票。   2、王先生要求先开发票再缴费,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王先生接受停车服务即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缴费是王先生的主要义务,提供停车场地是开发商的主要义务。   王先生虽然有权开发商开具发票,但除非合同特别约定,开发票只是从义务,在已经提供停车服务的前提下,王先生应当缴纳停车费。   也就是会所,王先生无权以开发商未履行开具发票义务拒绝支付停车费。   3、王先生多次以堵塞通道方式要求开具发票,已超出正当维权边界,侵害其他业主通行权,构成权利滥用,甚至治安违法、刑事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王先生在早高峰期间堵塞车库出口,导致十余辆车延误通行,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最高10日拘留及500元罚款的处罚。   此外,《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先生并不是单次堵塞通道行为,而是屡次发生,还使用不同车牌车辆,如查实,可能构成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或起哄闹事,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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