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拍照掉到了悬崖上,太惊险了。山西长治,女子去英姑峡徒步旅行,和同行的人轮流拍照时,地面有点湿滑,不小心摔倒、失去平衡,摔下了山崖,悬在了半空中。同行女友用保温毯拧成一根绳,拴在石头上扔给了她,经过了30分钟才将她救上来。网友们说,到底是生命重要,还是拍照重要? 素材来源于:封面新闻2025-10-5 范先生和女子他们不是同行的人,他们是另外一拨,他看到了女子摔下去的全过程。 女子她们一行有七八个人在英姑峡,有一处悬崖峭壁上,延伸出去有一个平台,那里会有很多人拍照。 这些人也轮流上去拍,可是这几天的天气不大好,地面都比较湿滑,过去的人都站得比较靠后,没有硬要站在最外面。 女子去的时候不知道踩在哪里了,又站在前面,这一摔倒整个人就失去了平衡,朝外面冲了出去。 女子反应还快,掉下去的瞬间,她就下意识地抓住了悬崖上的藤蔓,牢牢地把自己的身体固定在了那个位置。 她整个人都比较清醒,看样子是经常锻炼的,一般出来徒步的人,平时身体都比较好。她并没有大吼大叫,而是大声喊自己的同行,说自己没有受伤,让他们想办法救自己。 范先生在不远处看到后,也惊出了一身冷汗,女子的下面可是300多米高的悬崖峭壁,要是她当时没有抓住藤蔓掉下去,可能早就没有呼吸了。 要是女子被恐惧冲昏了理智,在悬崖上大吼大叫,同行的人实施救援也会很难。 因为他们没有带救援的器材,如果有绳子,直接抛下去让女子拉住,上面七八个人再使劲往上拉,那么问题也好办。 关键是他们没有,最后都纷纷拿出各自的保温毯,连接在一起,扭成一根绳,拴到后面的大石块上,再扔给女子,把她拉上来了。 想到用保温毯的时候,时间都已经过去十几分钟了,因为他们是在一个一个地排除,看用哪种方法最好。 幸好女子在那里不哭不闹,稳稳地抓住藤蔓悬空在那里。 要是她情绪不稳,上面的救援工作将会更加乱成一团。 幸好他们也是经常出去徒步的,可能时常会经历这些突发的事件,遇到情况时相互都很信任对方,都在积极施救,也在积极等待施救。 要是双方没有信任度,女子悬在半空中,生怕同行的人走了,肯定心里发慌。 那么同行的人即使有责任心,也怕女子的体力支撑不了那么久,他们也会更加没有定力和智慧去思考更好的办法。 所以这七八个人可以说是相互信任的,这一点非常好。 但反过来说,真的要在天气不好的时候去徒步吗? 或者说真的是在遇到风景特别美,但地面又非常湿滑,外面又是悬崖峭壁的地方,一定要去留恋拍照吗? 就不能站远一点吗?就不能不凑到人跟前,直接拍风景吗?到底是生命重要,还是拍照留念重要?这成了大家思考的问题。 不过结果是好的,只是告诫这些徒步的人,你们身后还有家人,还有朋友,千万不要图一时的快乐,让自己的家人和朋友背负一生的悲痛啊。 一、女子自己踩滑摔下悬崖,责任得自己担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徒步拍照算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女子自愿去的,也该预见湿滑危险。没人推她、害她,就是自甘风险,主要责任得自己扛。 二、同行的人没救成她,用赔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同行的没故意坑她,也没犯大错,还拿保温毯救人了。按条例,只要没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用赔。 三、同行的人没带救援器材,算失职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普通徒步不是专业探险,不带专业器材很常见,这不算重大过失。他们已经想办法救了,不算失职。 四、要是同行者见死不救,用担责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如果同行的故意不救,或者明明能救却故意耽误,就属于有重大过失,得承担相应责任。但只是没专业器材救不了,不算。 对于此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吓出冷汗!四川女孩网找徒步搭子,高原失温被弃,这哪是探险是拿命瞎作四川甘孜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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