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州,一饭店老板与一女子正准备发生关系时,突发疾病猝死,事后警方排除了刑事案

雷雷说趣 2025-09-27 15:54:14

广东连州,一饭店老板与一女子正准备发生关系时,突发疾病猝死,事后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老板的妻子和女儿则将女子告上法院,索赔131万元,这让女子感到十分委屈,称自己及时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不该赔偿。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广东连州市人民法院) 据悉,53岁的男子谢某是一名饭店老板,他已经有了妻子吴某,女儿也已经成年了,可是谢某的心却还没定下来。 今年1月份,女子罗某来到谢某的饭店吃饭,谢某见罗某年轻漂亮身材很好,顿时产生了心动的感觉。在罗某用餐结束后,谢某找罗某要了联系方式,之后二人互相添加了微信好友。 在二人聊熟后,谢某与罗某去酒店开了4次房,并且每次都会给罗某转钱,200~400元不等。 今年5月21日,本来谢某是要陪妻子过节的,但他又忍不住想起了罗某,所以在下午4点多时,联系罗某到家中开房。 罗某先行洗完澡在床上等待,可等谢某洗完澡出来,准备上床与罗某发生关系时,他突然倒在床上浑身抽搐。 罗某被吓得不轻,因为担心谢某会有意外,所以她直接打电话报了警,还打了120急救电话。 可是谢某的病情太过严重,不到10分钟就没了动静,等医生和民警赶到现场时,确认谢某已经死亡。 后警方经过勘察,并未发现现场有争斗的痕迹,而且死亡报告也显示谢某是猝死,故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不过,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自去年中秋节开始,罗某在镇上多次从事MY活动。而罗某也承认自己与谢某发生关系后,谢某都会支付嫖资,共计1100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MY、PC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最终,警方对罗某作出了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 吴某和女儿得知谢某在外PC后,气得不行,但这种丑事不可外扬,所以她们没有声张,并为谢某办理了丧事。 然而丧事结束后,吴某和女儿就把罗某告上了法院,认为谢某之所以猝死,都是被罗某害的,所以要求罗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1万元。 对此,罗某辩称自己并未与谢某发生关系,谢某是因自身疾病而死亡的。而且罗某表示自己已经及时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尽到了救助义务。 那法院会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来说,罗某如果需要担责,就必须满足3个条件: (一)存在违法行为;(二)造成了损害后果;(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 罗某实施MY行为的确违法了,但她已经被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罚,而行政违法行为不等同于民事侵权。 根据警方的调查报告,罗某实际并未与谢某发生关系,二人是在准备发生关系时,谢某突发疾病猝死。 此外,在谢某突发疾病时,罗某报了警并准确说出了地址同时保持电话畅通。根据120的通话记录,罗某在打通急救电话后,救护者仅用了10分钟就抵达了事发地点。 由此可见,在罗某不懂得如何急救的情况下,她及时报警和呼叫救护车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吴某和女儿虽然主张谢某的死与罗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她们并未提交证据证明。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法院认为吴某和女儿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和女儿向罗某主张赔偿的诉请。 最后,罗某和谢某的行为虽然不道德,也违法了,但民事侵权赔偿必须满足过错、结果、因果关系三个要素,缺一不可,这也是吴某和女儿会败诉的原因之一。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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