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墨玉,男子黄先生与前妻刘女士离婚时,把两套房产都留给了对方,还约定每月支付工资的30%作为儿子的抚养费。谁能想到,十多年后,孩子亲自将他告上法庭,索要44.4万元抚养费。更让人震惊的是,律师在法院调取资料时发现,这个“儿子”居然早就和生父做过亲子鉴定,还已经从生父那里拿过19万元抚养费,每月还固定领取4000元。得知真相的黄先生当场气炸:既然孩子不是我的,我凭什么还要再掏钱? 2003年,黄先生和刘女士相识相恋,2004年登记结婚,日子过得看似甜蜜。2009年9月,他们的儿子出生,取名黄某某。婚姻中的裂痕却在日积月累的矛盾中悄然加深。2012年,两人协议离婚。为了让孩子生活无忧,黄先生在协议中作出重大让步:两套房子归刘女士所有,儿子随母亲生活,而他则按工资的30%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刘女士给孩子改了姓,孩子从“黄某某”改为“小刘”。时间飞逝,2025年,小刘已16岁,在母亲陪同下将黄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十几年来的抚养费44.4万元,并从2025年6月开始继续支付,每月以工资的三成计算。小刘拿出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和离婚协议书,文件上父亲一栏确实写着黄先生,表面上证据充足。 但剧情突然反转。律师在查阅资料时,发现小刘几年前竟已起诉过另一名男子李先生,并做过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小刘是李先生和刘女士的亲生子,而不是黄先生的孩子。当时,小刘要求李先生支付2009年至2021年的抚养费共计80多万元,还要求此后每月继续支付。法院调解后,李先生一次性支付了19.2万元,并承诺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刘成年。也就是说,小刘的抚养权益早已由亲生父亲承担。 得知这一切,黄先生如遭雷击。当年为了孩子,他甘愿净身出户,放弃房产,还要背负抚养费的义务,如今却发现孩子并非亲生。这种被隐瞒的事实,让他愤怒到无法平息。 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黄先生是否还需要承担抚养费?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147条明确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黄先生在离婚协议中承担抚养义务,完全是基于对孩子血缘关系的认知,这一认知与事实严重不符,属于重大误解。 再看《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母应当负担抚养费。这里的关键词是“生父母”。在本案中,小刘的亲生父亲是李先生,并且已在履行支付义务,黄先生并不在这一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但前提是存在亲子关系或收养关系。黄先生与小刘不存在血缘关系,也没有收养或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并不具备法定抚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刘的抚养权益已由生父李先生保障,不存在重复要求黄先生支付的理由。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黄先生无需支付所谓的44.4万元抚养费。 这起案件揭示出几个值得深思的法律要点。首先,亲子关系的确认在抚养费纠纷中至关重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只能作为形式证据,一旦出现异议,亲子鉴定才是最有力的事实依据。其次,基于重大误解签署的协议,在法律上可以被撤销。黄先生在离婚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根本上是基于虚假的认知,因此并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合理性。 同时,这件事也折射出社会现实中的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如果刻意隐瞒孩子的真实父亲身份,不仅损害了另一方的知情权,还可能引发复杂的财产与法律纠纷。孩子在父母矛盾间被推来推去,最终成为争议的焦点,这对孩子本身的成长更是沉重的打击。 从维权角度来看,这个案件提醒每一个人,遇到家庭纠纷时,签署法律文件必须慎重。如果对孩子血缘存疑,应当在协议前提出司法亲子鉴定,避免在重大误解下承担不必要的法律义务。 黄先生的遭遇令人唏嘘,他为了家庭付出了房产和十余年的心力,结果换来的却是一个惊天的真相。小刘则在母亲的安排下,先从生父获得抚养费,又试图从名义上的父亲处再要一次,最终以失败告终。 这不仅是一场家庭悲剧,更是一次法律教育。法律明确告诉我们,抚养义务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亲子关系上,而不是基于隐瞒与误解。诚信和真相,才是维系婚姻和法律行为的基石。 最终,法院的判决让黄先生卸下了本不该承担的包袱,也让所有人看到:法律不会让同一个孩子“吃两份抚养费”,更不会让一个人在重大误解下承担无谓的责任。
西贝出现关门的门店了?估计贾老板准备卷铺盖跑路了,给他放贷的银行、欠货款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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