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是知识产权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蔷薇之行 2024-05-14 18:03:21

植物新品种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通常是通过植物新品种权(Plant Variety Protection,PVP)来实现的。植物新品种权是授予植物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排他的独占权。这种权利与专利类似,但专注于植物育种领域。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权人,可以独占地享有生产、销售、繁殖、处理以及进口等权利。

在大多数国家,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审查过程都受到专门的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例如,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制定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该公约规定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许多国家都加入了该公约并采纳了其基本原则。

我国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主要是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新颖性

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

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特异性

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一致性

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稳定性

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审批机关及相关法规

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审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木新品种的审批。它们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的受理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申请人植物新品种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1978年文本 —— 中国加入文本

·UPOV成员

因此,植物新品种不仅是农业和生物技术领域的宝贵资产,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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