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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议未履约到林地变迁:白鸠山土地权益诉求实录

‍一、土地权属的由来与初始流转争议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梁某与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金沙村某山脚边地块的关联,在多份材料

‍一、土地权属的由来与初始流转争议

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梁某与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金沙村某山脚边地块的关联,在多份材料中有所体现。据梁某提交的《起诉书》所述,他于2012年春季在该地块种植桉木,目前仍有林木留存。一份日期为2001年3月31日的协议书,也载明了该地块为其耕地。这两份材料是其主张权利的主要依据。

2020年,白鸠山一带约200亩土地以租赁形式流转,其中包含了梁某主张的13.9亩林地。2024年《调解协议书》显示,甲方贵港市某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乙方梁某,在大岭乡相关部门、金沙村民委员会见证下达成协议:梁某将白鸠胸项目红线内11.22亩土地租给甲方,租期18年(2022年10月1日至2040年9月30日)。梁某称,协议中载明的11.22亩面积与其主张的13.9亩林地存在不一致,且该11.22亩土地的权属与上湴屯36队存在不同说法,该协议同时约定,相关争议由梁某自行协商解决。

此外,梁某对自身持有的《地承包经营撂湍法委托(经营权置换)协议书》提出了异议。该协议书虽明确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具体面积、使用期限、租金标准及相应补偿条款,但其签订日期标注为2024年9月10日,存在明显的时间误差。此外,协议中涉及允许第三方进行土地平整、矿山开采等内容的相关条款,与梁某所主张的土地权益存在出入。2002年10月8日出具的《关于白鸩山脚下的荛泄证明》中,有梁某本人签字确认的土地分配情况记录,为其权益主张提供了进一步依据。在土地流转初期,各方在面积认定、协议条款等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见未能得到及时协调,导致相关土地租赁关系趋于复杂。

二、违约侵占与维权路上的多重困境

2024年成为纠纷升级关键节点。梁某陈述,贵港某宇矿业有限公司在未与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占用其主张权利的13.9亩林地,这与《调解协议书》约定严重不符。协议明确甲方应在签约后50个工作日内,将租金(18年共262548元)和青苗补偿款(48807元),合计311355元转至梁某指定的账户,但截至约定付款日期(2024年9月26日)起三个月后,相关款项仍未支付。

梁某还提出,其主张权利的林地上的附着物遭到了毁损。《起诉书》中,梁某提出被告非法毁坏其2001年被故意伤害现场及2012年种植的桉木,如今白鸠山已变为平地,他因此诉求20万元赔偿,后又表示可弃金钱赔偿只求恢复土地原状。

为维权,梁某遭遇诸多阻碍:梁某在维权过程中,称遭遇人身冲突,并因不同事由数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他同时表示,未能获取到部分拘留决定文书。相关材料可佐证部分情况:《解除拘留证明书》显示,他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贵港市相关部门拘留10日(2025年9月18日至28日),后因期限届满解除;《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记载,他因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2024年1月24日被行政拘留20日,家属已签收。梁某表示,依据其咨询,提起相关诉讼需以行政拘留决定书为依据,但其未能从相关部门处获得该文书。另一份《释放证明书》,也印证他曾被强制措施后释放。值得注意的是,梁某还提供了贵港市检察机关出具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说明此次纠纷中曾出现刑事程序相关情况:覃塘区相关部门曾对其提请逮捕,但贵港市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梁某表示其并未认罪认罚,因此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根据该告知书内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且《认罪认罚具结书》需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同时存在多种无需签署具结书的情形。此外,梁某称,其就相关问题多次向大岭乡相关部门及某宇公司反映,但未获其认可的解决方案。相关施工活动仍在进行中。

三、核心诉求与相关分歧

在多份材料支撑下,纠纷的核心诉求与争议焦点逐渐清晰。梁某的核心诉求有三:确认13.9亩林地合法权属归己;要求贵港某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状;追究对方违约及非法毁坏财产责任。

权属方面,2001年协议书、2012年种桉木事实、2002年证明形成完整链条,证明梁某的承包经营权。2024年《调解协议书》中载明的11.22亩面积,与其主张的13.9亩面积存在差异,且协议中关于相关争议由梁某自行解决的条款,与其权属主张存在不一致。另一份《地承包经营撂湍法委托(经营权置换)协议书》,除日期存在错误外,其中关于流转权限、补偿标准等条款,梁某表示不予认可,该协议目前也未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主要分歧点还在于对贵港某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行为的认定。如果梁某所述款项未支付的情况属实,则涉及协议履行问题;如果其所称林木等财产受损的情况属实,则涉及财产权益问题。此外,梁某表示因未能获取完整的法律文书,使其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时面临程序上的困难。而覃塘区相关部门提请逮捕后,贵港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该刑事程序结果也成为其后续维权过程中的一项程序性事实,进一步凸显了此纠纷在行政、刑事、民事等多层面的复杂性。

《调解协议书》见证方大岭乡相关部门和金沙村民委员会,本应监督协议履行、协调争议,梁某称其多次向乡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未获解决,纠纷未能于基层得到化解。同时,该区域土地以租赁形式进行流转的模式,也是理解此事件的背景之一。梁某在《起诉书》中表示,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其诉求从主张金钱赔偿转变为要求恢复土地原状,也体现出其对土地问题的重视。

四、坚守合法权益的期盼与社会关注

土地是农民生存根基,合法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从现有材料看,此事涉及土地权属主张、协议履行争议以及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的一些经历。这类土地相关问题的处理通常较为复杂。

梁某的诉求有扎实材料支撑,他要求恢复土地原状,符合物权保护精神。作为协议签订方,贵港某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是此事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类似事件中,基层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是解决问题的正常途径。梁某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自身权利,是公民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此类土地权益争议的依法妥善解决,有助于明确各方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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