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监狱“捎买带”行为的违规违纪与犯罪的法律边界问题
我丈夫赖泽文江西上饶某监狱一名普通狱警,由于自己觉悟性不高,同情心泛滥,为犯人违规“捎买带”、药品、口罩、香烟等日用品带进监房,按监狱法是不允许的,我们也承认违规违纪了,理应受到党纪政纪违规处分,可江西长堎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对我丈夫实行逮捕。检方意见:赖泽文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减刑会议隐瞒“捎买带”的违规行为使不能减刑的犯人减刑了,被定为徇私舞弊减刑罪。
一、律师观点:赖泽文为犯人“捎买带”,是事后犯人给一、二包香烟作为酬谢,折价不到10%,有些没收好处,还有部分犯人转钱多余的主动退回家属了,检方认定得到好处费10%。从整个过程看主观恶意性小,没有以盈利为目的。
二、赖泽文的“捎买带”只是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定罪必须要有造成后果作为支撑,才能定“滥用职权罪”。比如开车、双实线变道、超速、闯红灯等无论多少次都是违规行为,只有肇事造成后果了就要追责,刑事犯罪也是一样,只有造成后果就要追责,现在检察院没有任何造成后果的证据。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指广大的群体都知道,监狱就是干警和犯人这么封闭的场所是不是叫“社会”?监狱有队长、中队长、大队长、书记、纪委、驻监检察官,如果影响大,起码监狱内部这些领导人人都知道,那请问这些人都会失职放任不管吗?显然这种连“内部影响”都达不到,怎能夸大为恶劣社会影响?
四、徇私舞弊减刑罪,司法解释要求主观上要有行贿索贿(即权钱交易),客观上为犯人写假材料违法报请,使不能减刑的犯人得以减刑(犯人减刑是根据思想改造,劳动表现每月打分,每月张榜公布,在一个周期内总分达到600分就可以减刑了,检方认为,赖泽文在减刑会议上,因为“捎买带”得到一两包香烟的好处,故意隐瞒犯人违规行为,没有检举,并在减刑会议上签了字,同意犯人减刑,使不能减刑的犯人减刑了。
律师观点:赖泽文在减刑会议上的隐瞒、不检举是工作中的失职不作为,不等于徇私舞弊减刑罪。赖泽文说出违规与不说出违规都不影响减刑,因为为犯人违规带违规品发现现一次扣9分,只有一次扣20分以上被警告、记过,禁闭的也是延期一个批次减刑,并不是不能减刑。更何况犯人减刑要报八、九个部门审查,狱监检察官审查,
最后报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试问赖泽文什么职务都没有的人,能不能打通这么多环节为犯人减刑,也就是说犯人减刑与赖泽文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能不能把这种罪名扣在赖泽文身上?
五、按《刑法》规定,对同一行为(或一件事)禁止重复评价,同一“捎买带”行为,二次处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刑)。在司法实践中比如某人持枪杀人了,触犯了二个罪名,非法持枪罪,杀人罪,通常择一重罪,以杀人罪定罪,把同一个“捎买带”。这样重复评价有违刑法谦抑性,为什么非要置我丈夫于死地?
故律师观点: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
奇怪的是,江西省检察院巡视组在同一监狱纪委部门,同时查出四人有“捎买带”行为,单独把赖泽文提起公诉,(其余三人按内部纪律处分),如“捎买带”行为在没有造成后果的情况下,定性为犯罪,那既然是犯罪能不能抓一个放一个?同案同罪、同责同罚,选择性执法,执法的尺度和标准到底在哪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哪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怎么体现?司法的公信力在哪里?按照检察院的逻辑,只要发现有“捎买带”行为,就是犯罪,那国家为什么不出台政策?明确“捎买带”是绝对禁止的,只要发现“捎买带”一律判刑呢?
更荒唐的是:江西长堎检察机关很多都是硕士研究生毕业,是一体系办案,在起诉书中指控赖泽文的行为严重破坏“监管秩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三)欺压其他罪犯的;(四)偷窃、赌博、、的;(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你明知“监管秩序”是针对犯人的,为什么非要嫁祸在赖泽文身上,是什么目的?如果是无知将直接导致对案件的定性,起诉书是代表国家司法的公权力,你错误的引用法律条款,代表的是江西长堎检察机关的业务水平,甚至是江西省检察院的形象,你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滥用职权,枉法定罪,因为监察机光的错误定罪,直接导致法院的错误判决,这个责任该由谁承担?
我丈夫赖泽文为人不善表达,诚恳忠厚,没有背景,没有钱,上有近九十岁年迈老母亲,下有九岁的小孙子要扶养,儿子、儿媳妇不到二十岁就生了孩子,儿子、儿媳妇没文凭,打零工,每月工资就够二人花,妻子(我)只有2100元退休工资,每月还要还房贷伍仟多块钱。我丈夫从二十多岁当狱警,还有二年退休,我丈夫就是家里的天,天塌了,一家人怎么活?四人同样行为同样的事,选择性执法,还有没有天理国法?我和老太太整天以泪洗面,整个家族都陷入极度痛苦中。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我一个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问苍天谁为我做主?谁为我鸣冤、打抱不平?
(本文“素材来源:当事人陈述及相关材料,仅客观还原当事人的诉求及相关陈述,不代表本账号立场。如有事实偏差,可联系本账号予以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