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燕子山林场职工杨某朗(曾用名杨某湖)反映,从1998年林场单方面停发其工资起,历经十八年仲裁、诉讼、信访等多重上访途径,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当事人的合法劳动报酬诉求陷入多重循环。
林场改制下的劳动待遇争议
杨某朗于1995年11月被燕子山林场招录为工人,该林场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经营模式。2001年,林场进行经营管理改革,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制定了《经营管理方案》,对职工岗位设置、薪酬分配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工区队长兼会计完成相应生产任务后可领取每月30元劳心补助,同时林场对不在岗职工发放生活费。2003年2月,林场经集体研究聘任杨某湖(现用名杨某朗)为黄毛界工区队长兼会计,其在职期间按要求完成了林场规定的生产任务。

(任免通知,杨先生提供)
而杨某朗反映,在此之前的1998年1月,林场已单方面停发杨某朗的正式工资。即便在其担任工区管理岗位后,待遇仍被纳入“富余职工”范畴,仅能领取每月30元劳心补助及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与林场在岗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存在明显差距,相关保险仍在缴纳却未收到实际工资。双方就此产生劳动待遇争议,杨某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增加工资表,杨先生提供)

(养老保险账户,杨先生提供)
同工不同酬引发不满,仲裁未果诉至法院
2009年9月,杨某朗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林场支付拖欠工资、赔偿相关损失等。2009年12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以林场实行按劳取酬管理模式、杨某朗已领取相应补助和生活费为由,驳回其主要诉求。
杨某朗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0年1月向城步县法院提起诉讼,却因立案阶段的程序争议,被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至此,该案从劳动仲裁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核心争议也从薪酬待遇问题,逐渐涉及司法程序的适用与执行问题。
撤回裁定,驳回诉求
针对城步县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杨某朗向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6月17日,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经审查认定杨某朗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裁定撤销城步县法院的原审裁定,指定其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

(湖南省中级法院判决书,杨先生提供)

(湖南省中级法院判决书,杨先生提供)

(湖南省中级法院判决书,杨先生提供)
2010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审理认为杨某朗虽担任工区队长兼会计,但依据林场《经营管理方案》,该岗位不属于竞聘上岗的管理人员,仍属富余职工,应实行计件定额工资制度,其已领取相应劳心补助和生活费,故判决驳回杨某朗的全部诉讼请求。
程序性裁定执行疑问
杨某朗依据邵阳市中级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事项理由成立,向城步县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2月,城步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该裁定为“程序性裁定,无给付内容和执行标的”为由,对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而杨某朗认为,该生效裁定明确支持其诉讼权利,法院应依据裁定对其实体诉求进行全面审理并执行相关结果。
2017年12月,法院针对杨某朗的申诉发出通知,将其申诉材料函转湖南省高院依法审查处理,但截至目前,该审查处理仍未给出实质性结果。

(执行通知书,杨先生提供)
多部门信访无果,上访陷入长期循环
司法途径未能解决问题后,自2012年起,杨某朗陆续向多个部门信访,反映案件问题,要求相关部门督促执行、维护其权益。
但从信访答复结果来看,各部门均以“不属于职权范围”、“请向司法机关反映”、“案件已依法终结”等理由予以回应。多部门信访无果,未能对杨某郎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和督办,杨某朗的信访诉求始终待明确回应。其认为自己未能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还因长期信访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要求依法执行生效裁定,彻查案件并追责赔偿
目前,杨某朗希望相关部门督促执行邵阳市中级法院邵中立一终第19号民事裁定书,依规审理。希望其反映支付拖欠工资366688元及相关滞纳金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得到支持;省高法院尽快执行最高法院(2017)执监字第362号通知书;依规审查处理相关争议;要求林场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及维权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