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丛国,一位在建筑行业摸爬滚打多年从业者,是椒江富强路(中山西路至82省道)桥梁及桥头软基处理工程,以及白云山南路星星三号桥改造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他满怀热情地投入到这两项工程中,克服重重困难,最终使工程顺利竣工并投入使用。但当他满心期待地等待工程款时,却陷入了漫长的维权漩涡。
在富强路桥梁工程中,程丛国与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高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程丛国坚称自己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但士高公司却以内部承包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无奈之下,程丛国只得将士高公司和发包方台州市椒江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公司”)告上法庭,寻求法律援助。


与此同时,在白云山南路星星三号桥改造工程中,程丛国也遭遇了类似的困境。他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并投入使用,但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复公司”)和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洪家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洪家办事处”)却迟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程丛国不得不再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的“暗箱操作”(一)罔顾证据,偏袒虚假协议在富强路桥梁工程纠纷案中(2025)浙1002民初3043号,程丛国向法庭提交了详尽的证据,包括竣工验收证书、开工/竣工报告、微信施工沟通记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以证明自己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然而,法官王某却对这些核心证据视而不见,甚至未进行充分的质证和审查。相反,他采纳了士高公司提交的《工程施工内部考核协议》和《补充协议》,认定工程由梅某某和陈某内部承包。










令人震惊的是,梅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承认,自己并未参与任何施工活动,签字后随即辞职。而陈某也是在工程竣工两年后才接手。这一关键证言,法官王某却未予以核查,甚至未在判决书中提及。他依据虚假协议作出了驳回程丛国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严重偏袒了士高公司。
(二)同案不同判,错误扣减工程款在星星三号桥改造工程纠纷案中(2025)浙1002民初2966号,程丛国同样遭遇了不公,他提交了监理单位确认的增量工程联系单,证明存在桩基重新制作、桥墩盖梁加固等增量工程量。同时,工程也被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然而法官王某却以未取得建设单位洪家办事处盖章确认为由,对这些增量工程不予认定,并错误扣减了桥面铺装层工程款438698元。
更令人愤慨的是,在程丛国提交的(2024)浙1004民初6375号同类判例中,路桥法院对仅监理单位签认无建设单位盖章的工程联系单予以了采纳。而法官王某在审理本案时,却无视这一先例,违反了同案同判的原则。他的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程丛国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拒不答疑,程序严重违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程丛国多次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问题向法官王某提出书面判后答疑申请。然而,截至目前,他仍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法院也未在判决中对未采信程丛国证据、采纳对方证据的理由作出详细合法的释明。
这种拒不答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程丛国的合法诉讼权利。此外,在另一相关案件中,程丛国还遭遇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程序上的严重违法处理。程丛国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号为(2024)浙10行终106号),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在程丛国未向其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况下,主动通过12368司法服务平台发送短信,告知其“申请再审(申诉)已逾期,不符合立案条件”。
这一行为违背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基本原则,且回复内容模糊,未说明“逾期”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剥夺了程丛国的知情权和抗辩权。更为严重的是,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自行审查并决定“不予立案”,完全违反了“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基本程序正义原则。
程丛国已就此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依法确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程序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要求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行为的动机、信息来源及“逾期”的具体依据等作出正式说明。
士高公司的“合同诈骗”与“虚假诉讼”(一)伪造协议,侵吞工程款士高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工程施工内部考核协议》和《补充协议》,被证实为虚假文件。梅某某和陈某均未实际参与施工活动,而程丛国则持有施工实际支出凭证、施工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施工人。士高公司伪造内部承包协议的行为,意图掩盖工程实际由程丛国施工的事实,侵吞工程款,涉嫌合同诈骗罪。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程丛国的经济利益,更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它让士高公司得以非法占有工程款,而程丛国却陷入了无尽的维权之路。
(二)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士高公司明知内部承包协议为虚假,仍将其作为核心证据提交法院,导致法院围绕虚假事实进行了审理。这一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实现了非法占有工程款的目的。它妨害了司法秩序,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种虚假诉讼行为,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衅。它让法律成为了他们非法获利的工具,而程丛国却成为了这场虚假诉讼的牺牲品。
民间借贷案中的“事实认定错误”(一)忽视转账凭证,认定事实偏差在程丛国与卢某丽因117万元民间借贷被陈某某起诉的案件中,法院未采信程丛国提交的12笔银行转账还款凭证(合计1697200元),仅以原告提交的借条复印件认定转账与案涉借款无关。法院未查明款项实际用途,导致借款本金认定错误。







这种忽视转账凭证的做法,严重偏离了事实真相,让程丛国承担了不应有的债务负担,而陈某某却得以非法获利,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亵渎。
(二)变造证据认定,忽视现金还款法院以借条中“已归还10万元”“已付5万元”字样书写位置、格式不符为由,认定为程丛国私自添加。然而,法院却未对现金还款的可能性予以核查,亦未采纳程丛国的举证。这种变造证据认定的做法,进一步加剧了程丛国的经济损失。
现金还款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还款方式之一。法院在未进行充分核查的情况下,就轻易认定借条中的还款备注为事后添加,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公正的。
法院的“包庇”与“不作为”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中,法院已查明士高公司提交的内部承包协议为虚假、梅某某未实际施工。
奈何法院却未按规定将士高公司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样,在行政审判中发现伪造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时,法院也未依法移送侦查。这种未移送伪造证据线索的做法,涉嫌包庇伪造证据行为,导致士高公司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也让程丛国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正如程丛国在另一案件中,法院在处理复议申请时,仅以短信形式通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且未阐明事实与法律依据,这种程序违法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与申辩权,进一步加剧了司法不公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公正不容玷污,期待真相大白这起椒江工程纠纷背后的司法黑幕,不仅让程丛国陷入了无尽的维权之路,更让社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了广泛质疑。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被玷污和破坏,那么社会的和谐稳定将受到严重威胁。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起案件,深入调查核实,不仅应对工程纠纷案中的司法不公问题进行彻底审查,还应关注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还程丛国一个公道,还司法一个清白。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关注这起案件,共同监督司法审判活动,确保每一份判决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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