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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 食品标签瑕疵与欺诈认定之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一、基本事实原告胖虎于2020年4月通过京东平台,在被告不二雄电子商务有限公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一、基本事实

原告胖虎于2020年4月通过京东平台,在被告不二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了15罐“上清野茶”,总价款2070元。原告收货后发现,该茶叶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GB/T14456.1-2008)已于2018年2月废止,且包装上自行标注“特级”等级,但该推荐性标准本身并无等级划分。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欺诈,故诉请退还货款2070元并主张三倍赔偿6210元。被告辩称其产品具有合格证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原告购买目的为牟利,非生活消费。

二、裁判结果

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932元(已扣除原告已饮用的一罐价款138元),原告同时向被告退还剩余14罐未拆封茶叶。

三、法律分析

一、 明确“标签瑕疵”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边界,稳定市场预期。要严格区分产品实质安全与标签形式合规。本案茶叶被行政机关确认为“符合食品安全”,仅是标签标注不规范。判决表明:并非所有标签问题都等同于“不安全食品”,不能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最严厉的“退一赔十”条款。这有助于纠正“唯标签论”的倾向,避免经营者因微小的、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瑕疵而承受过重的惩罚性赔偿,保护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防止司法裁判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二、厘清“标签瑕疵”与“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规范维权行为。法院明确指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关键在于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故意”。单纯的标签瑕疵在无证据证明其故意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时,不必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这一认定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将维权焦点从形式瑕疵转向实质欺诈与安全危害,同时也提醒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更注重审查经营者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误导性。

三、 折射司法对“职业打假”的审慎态度。对于以牟利为目的、针对非实质性安全问题的标签瑕疵进行诉讼的行为,司法支持力度减弱。法院更倾向于通过“退货退款”来恢复原状、弥补损失,而非支持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这有助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和行政监管资源,从海量的、针对微小瑕疵的索赔诉讼中释放出来,更聚焦于查处真正的食品安全隐患和恶意欺诈行为,促进市场环境的整体优化。

总而言之,更理性、更精准的消费维权与市场监管生态既保护消费者免受实质安全侵害与恶意欺诈,又防止维权泛化与滥用,最终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又促进了商业活力,保持了公正、可持续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