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上海市黄浦区合肥路住宅公有住房被列入征收范围,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314万余元,另含松江区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在册户籍人口共10人。
因征收利益分配无法达成一致,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四轮程序,争议焦点始终围绕姚先生是否属于“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否具备公房同住人资格展开。截至2025年,姚先生的再审申请与检察监督申请均被驳回,其仍未能分得主张征收补偿。
姚先生自1957年在合肥路住宅长期居住,1981年因结婚迁出户籍。1992年12月,其前妻父亲名下上海市斜三地区私房动迁,姚先生作为家庭成员被列入安置人员,受配上海市闵行区公房。
2010年,姚先生离婚,丧失上述房屋居住权,同年3月将户籍迁回合肥路公房处,并连续三年代为缴纳公房租金。2013年,姚先生因住房困难申请廉租房并获配租资格,2017年未申请再租。

住房安置协议 图一 (当事人提供)
法院审理认为,姚先生虽非斜三路私房权利人,但作为安置人员获配公房,属于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且户籍迁回后未实际居住满一年,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无权分配征收利益。
姚先生对此辩称,闵行区房屋来源于私房动迁等价补偿,并非公房福利分配,离婚后其已无任何房屋权益,且迁回户籍后因房屋出租无法入住,属于客观居住不能,应当认定为同住人。

不予复查决定 图二 (当事人提供)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公房共同居住人需满足:征收时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福利住房。
上海市高级法院2020年4号会议纪要亦明确: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私房征收中先享受托底保障的除外。

相关细则 图三 (当事人提供)
本案中,姚先生所获安置房屋源自私房拆迁补偿,其认为该行为并非属于单位分配、公房承租等福利性质安置。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机关均将其等同于“福利分房”,否定其同住人资格。
同时,姚先生认为,户籍迁回后缴纳租金、申请廉租房、无房居住等事实,均能证明其具备居住意愿与居住困难。其未实际居住系房屋出租导致,认为未居住行为非其主观放弃。
姚先生现已年近七旬,退休后仅靠养老金生活,离婚后无自有住房,长期借住他人房屋。
合肥路住宅为其祖辈遗留、自幼成长的公房,其户籍在册、履行租金义务、他处无住房,因“私房动迁”被认定享受“福利分房”,在本次征收中未得补偿。 反映争议问题,亟待相关部门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