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一、罪名及分析
走私犯罪团伙针对上述海南离岛免税优惠政策,组织代购人员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贸易方式为海南离岛免税化整为零走私进境,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上述免税货物进境后走私犯罪团伙再将货物集中交给委托走私的实际货主二次销售牟利。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三、案例评析:黄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1年6-11月期间,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利用“水客”(受人雇佣利用本人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品资格和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的人员)购买海南岛免税商品后销售牟利。
具体方式为:黄某提前告知陈某乙其需要海南免税品的种类、数量等,或陈某乙到达海南免税店后将当天优惠力度大及热销的免税品情况告知黄某,由黄某决定购买免税品的种类、数量等。之后陈某乙安排“水客”购买指定的免税品并通过其本人名下银行卡等支付货款,有时陈某乙也将货款转账给“水客”直接支付。黄某提前将货款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支付给陈某乙,有时陈某乙也垫付货款。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带离出岛后,陈某乙安排人带货到深圳交给黄某销售牟利。黄某和陈某乙约定每月支付给陈某乙1.5万元的固定报酬。
经统计,2021年6-11月期间,黄某参与套购走私海南离岛免税商品价值1924.3万元,偷逃应缴税款2238768.62元。
黄某于2022年12月8日主动投案。
2.律师分析
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相互勾结,合作从事套代购海南岛免税商品后在境内转售牟利,偷逃税款2238768.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黄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法院决定对黄某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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