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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就医后出现伤残 家属六年维权盼公正处理

本文仅客观转述当事人陈述及提交材料,不代表本平台立场,相关事实与责任以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为准。湖北一位六旬退休教师,201
本文仅客观转述当事人陈述及提交材料,不代表本平台立场,相关事实与责任以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为准。

湖北一位六旬退休教师,2014 年因希望改善记忆力,前往武汉某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入院时生活完全自理、四肢肌力正常,经过 44 天治疗后突发身体功能障碍,彻底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落下终身残疾。患者家属为维护合法权益,六年里辗转维权,就医院诊疗环节提出多项疑问,同时对案件司法审理程序存在不同意见,希望相关疑点得到核查,依法获得公正处理。

健康入院后致残 诊疗环节家属存疑问

患者 2013 年被诊断为轻度脑萎缩,仅记忆力稍差,日常可独立跳广场舞、乘车购物、洗衣做饭,各项身体指标无异常。2014 年 7 月,家属陪同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核心诉求为改善记忆力,入院病历载明患者四肢肌力正常、心肺无异常、意识清晰。经过 44 天治疗,患者出院时已出现口流涎、肢体及语言功能障碍、行为障碍,自知力完全丧失,无法料理个人生活,与入院时状态形成明显反差。

家属就诊疗过程提出多项疑问:

用药与副作用未充分考量家属曾明确告知主治医生,患者此前服用某抗抑郁药物后病情加重并已紧急停药,该药物对患者存在明显不适反应。但治疗期间院方仍持续使用该药物直至出院,家属认为该用药行为可能对患者神经系统造成不良影响。

基础排查与诊疗方向存疑患者既往有脑萎缩确诊记录,就诊诉求也与脑部状况相关,但院方未做脑 CT 等基础排查检查,直接按其他病症开展治疗,家属认为用药与病情可能不符,为身体状况恶化埋下隐患。

病情加重后处置不及时患者用药一段时间后病情明显加重,院方未及时停药、未采取补救措施,也未与家属商议转院或邀请专家会诊。直至患者出现严重功能障碍,院方才在出院记录中标注相关情况,家属认为诊疗处置存在疏漏。

出院记录清晰标注患者 “行为障碍、无法自己料理生活”,家属认为,院方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未尽到合理诊疗注意义务,应对患者致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六年维权多番周折 司法程序家属有异议

患者致残后,家属为查清诊疗行为与致残的因果关系,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从一审到申诉,家属就案件审理、鉴定、调解等环节提出多项不同意见。

1. 对司法鉴定存在异议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书,认定案涉诊疗行为无过错,与患者后续死亡无明显因果关系。家属对此不认可,主要意见为:

鉴定焦点与核心诉求不符,患者出院时已明确致残,鉴定以出院后死亡为依据,未重点核查诊疗与伤残的关联;

家属认为鉴定相关程序存在瑕疵,多次申请重新鉴定,未获准许。

2. 对庭审程序存在不同意见

家属反映,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质证、辩论环节不充分,审理周期较长、材料要求反复补充等情况,同时对裁判文书相关记录内容存在异议。上诉至二审法院后,相关意见未被采纳;向高级法院申诉后,未得到实质审查处理。

3. 调解事宜未得到落实

2025 年 5 月,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家属与院方代表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但事后法院未出具正式调解书,家属前往医院协商履行时,因缺少相关文书无法推进,多次联系相关部门未果,调解事项未能落实。

4. 多级申诉未获实质推进

六年来,家属先后向多级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诉材料,相关材料多被转至一审法院办理。一审法院以原有鉴定意见为由,未对案件作出纠正处理。家属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相关程序仍未推动案件实质进展。截至 2026 年初,家属向省级相关部门投诉,问题仍未得到合理答复。

家属明确核心诉求 盼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家属表示,六年维权始终坚守法律底线,核心诉求明确,只为查清事实、依法维权:

恳请上级司法监督部门依法核查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程序合法性,重点核查司法鉴定、庭审记录、调解履行等相关问题;

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委托外地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针对患者出院时的伤残等级、诊疗行为与致残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专业鉴定;

恳请医疗监管部门全面核查涉事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认定用药、诊疗流程等方面的相关责任;

依法判令涉事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理损失。

这位退休教师本应安享晚年,却因一次诊疗落下终身残疾,承受身体与精神的双重痛苦,也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家属坚信,法律会尊重客观事实,希望相关部门依法正视诉求,及时开展核查工作,给当事人及家属公正、合理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