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11岁男孩翻越1.8米高的围墙进入邻居家中,不慎踩空坠入采光井,后被人发现送医抢救,但不幸去世。事后,男孩的父母指责邻居家施工时没有竖立警示牌,警示采光井的玻璃盖板被拆除了,这是导致男孩踩空摔了下去的主要原因。邻居觉得十分委屈,自家大门紧闭,且施工已经停了多日,是男孩自己翻墙进来的,难道不是父母看管不严吗?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男孩的父母将邻居、装修公司、物业公司全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08万余元。
据悉,鹏鹏(化名)在事发时才上小学5年级,男孩子特别活泼好动。
事发当天下午,鹏鹏独自在自家入户花园内打羽毛球,父亲张某则在屋内休息,偶尔能听见院子里打球的声响。
在一次挥拍过程中,羽毛球直接飞出了院子,越过1米8的围墙,落到隔壁邻居李某家院内。
当时李某家正处在装修停工阶段,因为按照小区物业的通知,五一假期为了不打扰其他业主,所有装修工作都要停工,所以李某就把家门上了锁。
鹏鹏心里惦记那只羽毛球,他没有求助张某,觉得自己能够去拿回来,于是去搬来了三脚架,然后爬上了围墙。
在观察了一阵后,鹏鹏发现地面上有一块灰褐色雨布,觉得跳在布上可以得到缓冲,于是就直接跳了下去。可那雨布根本承受不住鹏鹏的重量加冲击力,他直接踩空坠落了下去。
直到2个小时后,鹏鹏才被发现,并紧急送到医院抢救。可惜即便医生全力救治了,鹏鹏还是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鹏鹏去世后,张某和妻子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李某家装修时,没有把采光井给封好,仅仅盖了块不能承受重量的雨布,这是导致鹏鹏死亡的主要原因。
张某认为,李某应该在采光井处设立一个警示牌,告诫不要靠近。
对此李某感到十分委屈,称自己家院子又不是公共场所,没有义务告知外人里面的装修情况,这属于个人隐私。
装修公司则表示,采光井拆除玻璃盖是按照设计要求来的,但因为物业禁止假节日装修,所以临时用雨布盖了下,已经告知过李某了。
物业公司则表示,已经按照给管理规定,通知停工并对大门上锁,自己只负责公共区域,对业主私宅内的事物,没有管辖权。
可即便如此,张某还是认为李某和物业以及装修公司应当担责,于是将三方告上了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108万余元。
其实李某说得十分有理,事发地点是他的私人宅院内,又不是公共场所,没有义务去竖立警示牌。
况且,鹏鹏虽然才11岁,但他翻墙进入李某宅院内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只是因为年龄问题,可能即便报警,警方也顶多给鹏鹏一个批评教育,不会行政处罚。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主张要求李某、装修公司、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就应当证明对方做错了事、存在疏忽,并且这个错误直接造成伤害结果。不能单纯因为发生伤亡,就直接要求赔偿,得讲个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家在装修停工后,已经给大门上了锁,这一行为就是在警示外人不要进入宅院内。
装修公司已经将施工风险全部局限在封闭的院子内部,并没有扩散到小区公共道路上,是鹏鹏自行闯入李某家正在装修的院子。
物业公司已经落实停工、上锁的通知,已经完成自身岗位的职责。
综上,李某、装修公司、物业公司在此事上没有任何过错。
反倒是鹏鹏已经11周岁了,虽然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以他的年龄和认识,完全能够明白翻越高墙、闯入别人家未完工的工地,是一件十分危险的行为。
此外,事故发生2小时之后,鹏鹏才被发现,这也反映出监护人看管上存在过失。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张某及家人不服,提起上诉后,遭到了二审法院的驳回。
最后,从情感上来讲,好不容易养到11岁的女儿突然离世,对父母的打击是很大的,白发人送黑发人,这份痛苦普通人很难体会。但同情归同情,法庭判案不能靠情感,得拿法律依据说事。
很多人会有一个不好的想法,只要人出了事,只要去法院索赔,多多少少都能赔到一些钱。
但这种不良风气已经得到了极大的遏制,法律上也不鼓励这类行为,这会破坏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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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