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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34岁男子单独带着雇工的孙女去吃饭,饭后又带她去了宾馆开房。当晚孙女

河南三门峡,34岁男子单独带着雇工的孙女去吃饭,饭后又带她去了宾馆开房。当晚孙女回到家后哭诉,气得雇工立即报了警。然面对警方的审讯,男子却说与女孩是自愿的,并无暴力、胁迫等行为,但一审法院还是判了男子4年有期徒刑。雇工认为法院判的太轻,于是申请了抗诉,而男子坚持认为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故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据悉,男子孟某在2025年12月份,雇佣了一些人给他摘辣椒,其中一名老人还带着他的15岁孙女小文(化名)一起在干活。

孟某见小文天生丽质,便起了歪心思,直接找上老人,提出想带着小文一起去餐馆吃顿饭。

老人想着有人请孙女吃好吃的,而且那人还是雇主,所以并没有意见。孟某再三保证吃完饭后就会把小文送回去。

之后,孟某带着小文去一家餐馆吃了顿饭,可饭后孟某却不让小文离开,而是带着她去了宾馆开了房。

老人一直等到晚上9点都不见孙女回来,又联系不上孟某,于是心急地报了警。

10点左右,孟某把小文给送了回来,可在孟某离开后,小文却向爷爷哭诉,称自己被孟某带去了宾馆,还做了羞羞的事。

老人听后气坏了,再次拿起电话报了警,然后通知了在外地务工的儿子。

当晚,警方就将孟某抓获归案。孟某到案后并未隐瞒事实,他称自己的确和小文发生了关系,但那是自愿的,而且小文已经15岁了,自愿就不违法。

然而小文的家人得知孟某的说辞后,直接孟某在乱说,小文虽然已经15岁了,但智力水平只相当于四五岁的孩童,还有智力三级残疾证,根本不可能自愿。

之后,孟某的辩护人也明确表示,智力残疾不代表就是非自愿,小文的身上没有伤痕,不能证明孟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处理。

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对14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进行综合判断.

小文是一名智力残缺的未成年人,缺少性防卫能力,而孟某带走小文时,只说了去吃饭,可后来却带着小文去宾馆开了房。对于刚见面不久,就同意开房的说辞,不予采信。

小文回到家后,多次陈述被孟某严厉的态度给吓得不敢反抗,这足以说明孟某当时使用了胁迫的行为。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孟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对其处以有期徒刑4年。

判决下达之后,双方都不服这个结果。小文家属认为,孟某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侵害智力残疾未成年人,4年的量刑过轻,于是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抗诉申请,希望可以加重处罚,但遭到了驳回。

孟某这边提起了上诉,坚称自己无罪,希望能够改判无罪。

那二审有没有可能改判无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小文已经15周岁了,但她还是一名未成年人,而且智力发育迟滞,是一名残疾人,所以对孟某在量刑时会比普通强奸罪加重一些刑罚。

但是孟某提出上诉后,法律上会有一个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也就是说,孟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就算不认同他的无罪说法,也不能在原有的4年有期徒刑上增加刑期,所以二审大概率会维持一审原判。

不过,小文的家人并非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后,小文的家属还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在再审中可以对案件重新审查,也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再审法院如果认为4年有期徒刑太轻,是可以自行改判,或发回重审。

最后,不管这起案件最终结果如何,先得照顾好孩子,给她一些心理疏导。同时此案也给大家提了醒,未成年的孩子自我保护能力弱,对他人的恶意缺少分辨力,所以千万不要轻易把孩子交给他人。家人的多一分谨慎,就可能规避一场悲剧。

对于这起案件,您怎么看待4年刑期的判决?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