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最近沉迷大汉刑律不能自拔,因为《二年律令》和张家山《奏谳书》中的法律条目和判例真的太精彩了,有些方面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可以说完全吊打了今天很多国家的法律,有很多还深刻影响了后世法律条文的制定。
我举个好多人都以为古代不存在的例子:未成年保护条例
这一条在秦代就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只不过秦代不是按照年龄来判断是否成年的,而是按照身高,而且因为生理差距,这个标准是男子身高满六尺五寸,女子满六尺二寸,因为男女身高有差距,所以法律文献中有时候笼统的说六尺,但实际执行是不一样的。跟根据1932年出土的商鞅方升,学者反推商鞅变法时期的尺长约23.1厘米,六尺五寸就是约1.5m,六尺二寸就是1.43m,低于这个身高的,不论多大岁数都是未成年。
按照这个标准,姚明可能六岁就成年了?
这甚至还有成熟的判例,睡虎地秦简就记录过一个真实的案件: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也就是身高不满六尺的少年,算未成年,他放牧的时候因为,马被外人惊吓后吃掉了别人一石庄稼,不该论罪,也不用赔偿庄稼,因为是未成年。
和今天是不是很像?
但是这前提是过失是因为未成年因为身体发育和心智发育不成熟导致的,而不是别人教唆的。如果是别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呢?
这一点秦律也有判罚:“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教唆身高不足六尺的未成年人去盗杀人,即便只分得十钱赃款(极少),教唆者也要除以小马宝莉刑~
就连身高刚到六尺,秦律也考虑到了: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盗牛时身高刚过线,怎么算?秦律的做法是先关押一年,待正式量刑时复测身高,这相当于秦代版本的"未成年犯暂缓执行"
到了汉代,就不以身高而以年龄来划分了。《二年律令·具律》规定:
“公士、公士妻及□□(缺失)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公士是秦汉二十等爵制中的最低级,高于无爵平民"士伍”,一般斩敌首一级就可以解锁公士爵位。但是到汉代,碰到皇帝登基、立太子、立皇后等大事,朝廷常下诏"赐民爵一级",也就是全体成年男子普遍升一级,类似普调工资。所以公士虽然不是老百姓,但也非常普遍,人均公士,一点不稀奇。
按照这条法律,公士、公士之妻、七十岁以上者、十七岁以下者犯罪后,享有一定特权,就是“皆完之”。根据孟康注“不加肉刑髡剃也”,也就是即仅剃发、免受肉刑,但是其他刑罚照旧。
对十七岁以下,《具律》还有一条规定:“吏、民有罪当笞,谒罚金一两以当笞者,许之。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舂。”
也就是不管你有没有爵位,十岁以下都是完全免责的,也就是“除”,完全不追究,唯一的例外是杀人,但不判死刑,也没有肉刑,只是"完为城旦舂",就是去服重劳役。
但是如果你有钱,被判了“笞”,也就是鞭打,可以花钱买免受刑,罚金是一两黄金,这个和普通人就没有任何关系了,根本拿不出来。
十岁以下这个条款就是不承认小孩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基本不罚,但是也基本干不了啥事。《告律》规定"年未盈十岁及毄(系)者、城旦舂、鬼薪白粲告人,皆勿听",也就是十岁以下的人和服刑者没有告发资格,小孩告发这种话怎么能信?服刑者不是好人,更不能信了。这看起来是鄙视小孩哥,实际上是避免有人利用未成年人的身份攀诬其他人。
如果案件涉及小孩哥,《具律·乞鞫》规定:
“年未盈十岁为乞鞫,勿听。”
“乞鞫”是汉代的复审(再审)申请制度。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若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级或原审机关重新审理。这个时间一般是三个月,但也和距离远近有关系。这套制度相当于现代的上诉+再审的雏形,是汉代诉讼程序中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环节,一般都能得到比较好的执行。
但如果提起“乞鞫”的人是不满十岁的小孩哥,官府一律不予受理。你个小孩哥懂啥?不要浪费司法资源!同样的,十岁以下小孩也不能作证~
权责对等吧~
到了汉景帝时期,对未成年人和老人、孕妇进一步放宽:“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也就是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孕妇被羁押期间,也不戴刑具。
要不没准就没有汉宣帝了~
到了汉成帝,又追加了一条:“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也就是七岁以下幼儿即便犯了杀人死罪(很难),也必须要上报廷尉核准,可免死。
所以汉代相当于把人按照民事行为能力分成了10岁以下、10-17岁、17-70岁、70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后来又分别给予了8岁以下和7岁以下的细分优待,应该是有特殊案例推动的立法。这一点和今天《民法典》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级还真的挺像~
所以姚明生在秦代,就比较吃亏了,生在汉代就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