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邑,5岁的男童,在家附近的河道溺亡了,父亲却说,这不是意外,是对门邻居,一个13岁少年做的案。事发当晚,这个少年就已经被民警带走了。这个父亲的诉求很简单,就是希望对这个少年顶格判处,犯错就应该付出代价。
2024年4月26日,小泽和家中的爷爷奶奶,说了一声要去楼下的广场玩耍,爷爷奶奶知道孙子经常去那里玩耍,也有玩伴,孩子对那里很熟悉,所以老人都很放心,就让他去玩耍了。
可这一天,小泽出去玩了40多分钟,都不知道回来吃晚饭,老人担心孩子在外面出了意外,就赶紧出去寻找孩子,可是找了一圈都没有找到孩子。
在这个过程中,小泽的爷爷看到了13岁的少年,就问他有没有看到小泽,但是这个13岁的少年非常冷静,若无其事地说没看见。
老人只好继续寻找孩子,就在他着急地寻找中,突然500米远的河道边传来了不好的消息。
“不好啦,有孩子掉进河里了,河里漂着一个孩子!”老人一听,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他就赶紧跑过去看,结果,河里的孩子果然是小泽。那一刻,老人瘫软坐在地上,站都站不起来了。
不幸发生了,老人赶紧联系在外打工的儿子和儿媳,让他们赶紧回家。
小泽的父亲王先生和小泽的母亲,听到这样的噩耗,不顾手中的活就赶紧往家里赶。
可当他们看到小泽,小泽早已没有了呼吸,他们只看到小泽的额头,鼻梁、下巴等处有明显的擦伤。
孩子只有5岁,如果孩子是意外溺亡的,他在河中,除非是碰到了河底,身上才可能有伤,意外溺亡的话,身上不可能有多处明显的擦伤。
小泽身上的擦伤,让王先生和妻子认为,孩子不可能是意外溺亡。
他们迫切想知道孩子到底发生了什么?他们报了警。
王先生报了警之后,还不知道小泽到底是如何走到河边的,但是他报了警之后,当天晚上,民警就将对门邻居的13岁少年给梁某给带走了,紧接着他们的家人当天晚上也立刻搬离了住处。
这意味着什么?王先生马上知道,这件事与13岁的少年有密切的关系,要不然他不会被民警带走。
王先生想起这13岁少年的模样,有些模糊,因为他不怎么在家,和这个少年也不怎么有接触,所以他对这个少年印象并不是很深。
但他想起了一件事情,有一段时间,他家中经常停电,他出来查看,发现这个少年就站在电闸旁,在他的追问下,这个少年承认是他关闭了电闸。
自从发生这件事情,王先生对这个少年的印象不是很好,总觉得这个少年骨子里带着坏。
如今小泽的溺亡和这个少年有关系,他更是感到后怕。
王先生不知道这个少年为何会如此残忍。他说,就是这个少年把小泽带到河边的,本来那里有一道不高的围墙。
当时这个少年就想把小泽抱起翻越围墙,想从那里推小泽进河中,但是在小泽挣扎之下,少年没有得逞。
但少年没有就此罢休,就骗小泽从另外一条小路下到河边,然后将小泽推入水中。
王先生得知小泽是被这个13岁的少年害的,他真的无法想象,一个才13岁的少年,怎么会如此心狠手辣?
其实王先生家和这个少年家,他们两家之间是没有矛盾的,顶多就是孩子会跟这个少年玩。
孩子之间玩耍,在王先生看来,少年比小泽大了8岁,就算是有矛盾,也是少年占优势,小泽不可能欺负这个少年。
悲剧发生之后,少年的家人也没有一个道歉。
小泽的离世,给王先生一家也带来了沉重的打击,王先生的父亲因为这件事,疾病缠身,母亲也以泪洗脸。
两年的时间过去了,一家人还无法走出痛苦。
发生这样的事情,王先生只希望这个少年被顶格处罚,为他犯的错付出代价。
如果这件事是少年所为,那么少年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这个少年才13岁,是属于未成年人,但他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的。
除此之外,小泽的离世对王先生一家造成沉重的打击,王先生一家还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多少钱都换不回小泽的一生,发生这种事情,就该追究到底。
那么,你对小泽的悲剧有何看法呢?来源:黑龙江网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