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皂泡泡 2 2026-09-16 22:23 就知道有人要带节奏。三点:1、当事人是四级视力残疾(盲人),也就是视力0.1-0.3,能看见东西但是模糊,不是全部看不见。2、只要行为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盲道是保障盲人通行的设施,不是“撞人免责金牌”。网络流传“盲道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是舆论简化说法:不是证据不被认可,而是“我在盲道,所以我无责”这个法律抗辩理由,法院没有支持。客观事实(在盲道走路)是被法庭确认的。3、该案这位四级视力的姚某在后同向行走,距离前方秦女士过近,没有预留足够空间,在伤者转身后双方相撞受伤。对对方受伤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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