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让人心痛,但责任不能靠同情来分!湖南衡阳,一11岁男孩在自家花园打球,球飞进隔壁正在装修的私宅。他没喊大人,也没走正门,而是翻过约1.8米高的围墙去捡。邻居院里装修,采光井拆了玻璃盖板,用雨布盖着,他一脚踩空,掉了下去,送医后没能救回来。事后,家长把房主、装修公司、建筑公司和物业告上法庭,索赔10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某小区里,张华在屋里收拾换季的衣服,11岁的儿子小鹏在自家入户花园打羽毛球。
张华和妻子平时工作忙,假期里能陪孩子的时间不多。小鹏读五年级,个子在同龄人里算高的,平时就活泼好动。
案发那天下午,小鹏自己在院子里玩,张华在屋里忙自己的事,偶尔听到球拍击球的声音。声音断断续续,张华没太在意。他以为儿子只是玩累了,歇一会儿。
谁知,小鹏的球打偏了,羽毛球飞过约一米八高的围墙,落进了隔壁李明家的院子。
李明是张华的邻居,两家基本没什么来往。而李明家正在装修,院子里一楼采光井的玻璃盖板已经被拆掉了。
按照李明的装修计划,采光井要改成水泥实体结构。施工方拆掉盖板后,用雨布临时盖了一下,打算节后继续施工。
五一前,物业通知所有装修工地停工,李明家的工地也按要求锁了大门。围墙没有加高,也没有装防爬设施。
小鹏站在围墙边,犹豫了一下。他知道隔壁在装修,也知道大人说过别去那边玩。但一个11岁的孩子,有时候脑子里只有那只球。
他翻过了围墙,雨布是灰褐色的,和周围地面的颜色差不多。小鹏翻过围墙落地的时候,踩了上去。
雨布下面是空的,采光井很深,没有盖板,也没有防护网。小鹏掉了下去。
张华发现儿子不见了,找了一圈,没找到。他喊了几声,没人应。他以为小鹏去小区里玩了,就没太在意。
两个小时后,有人路过李明家的院子,发现小鹏躺在采光井底部,打了急救电话。
随后,救护车很快就到了,小鹏被送到医院,医生全力抢救,但没能救回来。
张华悲痛欲绝,他认为,采光井拆了盖板只盖雨布,等于挖坑没围挡;工地虽有锁,但危险源仍在,而自己儿子才11岁,他不懂事,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该担责。
于是,张华将李明、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及物业均告到了法院,索赔108万余元。
法庭上,面对指控,各方都有自己的说法。
李明说,房子是私宅,装修期间锁了门,已经尽到了安全义务。
装饰公司说,他们按业主的要求拆了盖板,用雨布临时覆盖,是正常施工。
建筑公司说,他们和这个工程没关系。
物业说,已按小区要求让工地停工上锁,管理范围限于公共区域,私宅内部风险不在职责之内。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在侵权责任认定中,没有过错,通常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判断过错,要看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或合理注意义务。
李明正在装修的商品房,是其私宅,私宅不是公共场所,也不是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工地停工期间大门已上锁,处于封闭状态。这种封闭上锁本身,足以起到警示和防止他人擅自进入施工场地的作用。
对于私宅,各方不负有为擅自进入者设置提醒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
装饰公司、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其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指向施工人员、合法进入人员,以及可能外溢到公共区域的危险源。涉案采光井在私宅内部,工地已经封闭,危险没有外溢到小区公共通道或公共区域。
因此,不能把私宅内部施工风险无限扩大到施工方身上。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涉案采光井位于业主私宅内部,不是物业管理的公共区域。物业按小区要求让工地暂停施工并封闭上锁,已经履行了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管理动作。不能因为事故发生在小区内,就要求物业对业主私宅内部的一切风险承担兜底责任。
相反,小鹏已满11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翻越约1.8米高围墙进入他人封闭装修的院子存在危险。
依《民法典》第26条、第34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权利。
小鹏父母未尽到相应监护责任,事故发生两小时后才被人发现,此节亦印证监护存在缺失。小鹏擅自翻墙进入,其本人及监护人应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晓鹏父母的全部诉请。
张华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子在网上引起了一些讨论。
有人同情张华,觉得一个孩子没了,总该有人负责。
也有人认为法院判得对,法律不是“谁死谁有理”,而是看义务和过错。私宅不是游乐场,不能因为出了事就找人来赔。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