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戏曲爱好者应该都看过一出很精彩的戏,叫做《朱买臣休妻》,讲的是朱买臣贫贱时,妻子嫌弃他和他离婚,后来他富贵了,妻子又来求复合。这出戏本意是要劝导世人,不要嫌贫爱富,戏中相对正史也做了很多修改。但是即便如此,从中也不难看出一个和很多人刻板印象中的封建社会很不一样的地方,那就是西汉女子离婚非常简单平常,离婚后再嫁看起来也毫无阻碍。
西汉作为封建王朝,毕竟还是个男权社会,和之后所有朝代一样,丈夫是允许单方面离婚的,也就是“弃妻”。这一条不需要任何理由,不像后世有“七出”“三不去”这些条款,想什么时候离婚就什么时候离婚。但是这不等于直接把妻子扔出去完事。
财产分割方面,法律规定,“弃妻,畀之其财”,也就是离婚后妻子可以取回自己带入的全部嫁妆,包括首饰、器物、奴婢、衣服等等,丈夫不得干涉。当然了,丈夫家族的财产不得带走,各是各的。
所以除了只能由男方发起之外,其实这个离婚流程相当迅速简单,堪比拉斯维加斯。
有人说,那我是不是可以随便休妻了?老婆老了丑了就再换一个?那你想多了。汉承秦律法,秦律中休妻是大事,要向官府登记,否则“弃妻不书,赀二甲”,也就是不登记要罚两套盔甲的钱。不仅如此,被休的妻子也要罚钱,和丈夫一样,也是两套盔甲的钱。
“甲”是一种秦汉罚款的规格,一般来说,罚款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赀一盾、赀二盾、赀一甲、赀二甲,其中“赀二甲”是最贵的。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的记载“赀一甲,直(值)钱千三百卌四,直金二两一垂。一盾直金二垂。”所以一甲 = 1344钱,赀二甲就是罚款2688钱,折合金约4两2垂。这个价格按照当时粟价计算,大概相当于一个五口之家一年的口粮。所以“弃妻不书,赀二甲”约等于罚掉一年的年收入。
那我不交会咋样?我当老赖!大不了不坐飞机!
你想多了,你交不起?那你就去官办工地上打灰吧!别嫌弃,免费打灰! 打到啥时候呢?官府供食的,干活一天抵6钱;自备口粮的,一天抵8钱。
你自己算吧~
说白了,这就是有钱人的专利,要不就是死路一条,想也不要想,能娶老婆就不错了!
到这儿还没完,别忘了女方也要罚款~
女的没钱咋办?也是去干活。当时的女性的活就那么几种,就是舂米、捣谷、纺织、筑墙,除了纺织都特别累。但是如果怀孕妇女跑掉被抓回来,可以免除鞭刑,只需要戴上木枷和胫钳。这当然也是很折磨人的,要不大家不都跑路了,但是在立威的同时,最大程度保护了胎儿,也就是未来的劳动力。到了汉景帝时期,孕妇在分娩前不戴刑具、监牢条件也相对好,或者干脆不关监牢,所以那时候好多被家人连坐的妇女,都能平安生下孩子。
总之,一个女人如果被丈夫休了,首要的是要督促丈夫去官府登记,丈夫不肯去办,她就自己去官府闹,反正不能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从朱买臣的案例来看,他虽然是休妻,但只是他写休书,发起离婚流程,核心是妻子想要离婚,而且马上就离了。
这里再多说一句,从史料原文来看,他妻子要离婚也并非无理。朱买臣“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也就是不置办经营家产,靠打柴度日。他妻子也并不是一开始就嫌贫爱富,要不他一开始穷怎么嫁给他了?史书上明确记载“其妻亦负戴相随”,考虑到后来两人决裂,朱买臣地位更高,仍然能写这么一笔,可见他的妻子是个非常能吃苦的女性,绝不是贪图享受。
他俩真正离婚的原因是,朱买臣喜欢一边走路一边大声念书,他妻子可能和我一样,是个内向腼腆害羞文静的i人,不习惯老公这么e,于是“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但是朱买臣反骨上来,唱的更起劲了,这下就让i人崩溃了。最后才“妻羞之,求去”。
离婚后,朱买臣越来越e,“独行歌道中”,也就是独自一人在路上边走边唱,感觉今天能开个直播~~
后来他越混越差,“负薪墓间”,应该是去墓地砍柴,混的非常差。前妻又嫁了人,和新老公上坟的时候“见买臣饥寒,呼饭饮之”。可见前妻是个比较有同情心、念旧情的人。上坟准备的供品都是比较好的食物,甚至是当时昂贵的肉食,她的新老公也没有阻止她用这些好东西接济前夫,可见也是心胸开阔之人。
这里完全没有“嫌贫爱富”啥事啊....
说回离婚,登记离婚的前提是登记结婚,要不咋知道你俩是夫妻要离婚?而秦汉法律都明确规定,只有“已官”,也就是向官府登记的情况下,婚姻才受法律保护,以上种种法律才能适用。如果是“未官”,则视为同居,不算婚姻,所有对于婚姻的保护和限制都不适用。
唯一比较男权的一点是,妻子没有单方面离婚权,擅自离婚则构成“亡”罪,也是要判去“城旦舂”的,也就是以上那些重体力劳动。但实际上汉文帝之后,针对妇女的刑罚逐渐少了,原因也很简单,你要增加人口,得留着女人生孩子啊!到了西汉末年,明确宣布妇女若非本人犯罪,不得收捕,连坐的妇女都没事。
夫妻离婚后,妻子就可以单独立户,每年八月的时候向官府提出立户申请,当场登记造册,过了这个月就不受理。类似古代集中办公吧,提高效率。
立户有什么用呢?太有用了,有了独立的户头,就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拿到官府授的田宅,说白了就是分地。官府给新户口分地是按照先后顺序来分的,所以每年八月,想必新立户的人都争先恐后去排号~
不过这种官府给的地和今天农村分地有点像,受田宅后若出卖或赠与,国家不再重新授予,其实就是不鼓励买卖。即便是这种赠与买卖,宅也只能卖给毗邻的邻居,这种一般都是自己家人亲戚了。
说白了人可以走,土地不能随着婚姻兼并,否则假离婚假结婚操作空间可大了~
当然了,西汉是男权社会,双方所生子女肯定是归属男方,离婚后女方也不得带走,否则前夫告到官府要追回。不过如果是女子“为户后”,比如丈夫去世,她成为户主,那么子女自然是她名下的了。此外,汉代女子比较自由,未婚生子、寡妇和人相好生子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些女子都可以自己立户抚养孩子。
只不过古代生产力水平下,一个普通女子如果没有财富和势力,养孩子肯定是相当困难的,比如卫子夫的母亲就是奴婢,带着她和弟弟卫青一起在平阳公主府打工。这也是官府虽然无所谓私生子,但是还是尽量希望女的嫁人,这样生了孩子也有人养活啊~
由于汉代妇女相对奔放,从公主贵妇,到平民百姓,出轨屡见不鲜。理论上,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人通奸,是犯罪行为,妻子与奸夫双方都判“完为城旦舂”,是相当严重的惩罚。但是实际上,这条很难落实,一来当时社会风气比较随便,大家各玩各的,0人在意;二来律法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要求必须由告发人本人将通奸男女“捕校上”,也就是当场捕获、连同人犯押送官府,再经县廷立案鞫讯、取得口供并作成爰书,才能完成认定,反正这一切的核心都必须是当场拿下。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奸夫本人是官吏,那么即便双方自愿,也不算通奸/和奸,一律算强奸,强奸的刑罚可就牛逼了,起步就是“腐以为宫隶臣”,也就是宫刑,鸡飞蛋打,牛逼一点的就“弃市”,也就是砍头了。
这条的本意可能是觉得,你都当官了,要严于律己,所以犯法也要罪加一等,但想也知道,这就意味着普通老百姓的妻子如果和当地有权势的官吏私通,基本就不可能判,毕竟你让他自己割自己JJ....下不去手吧?
所以有的法律吧,本意可能是好的,但是从一开始,就不可能执行...
那么妻子如果和其他人通奸,和其他人生的孩子怎么处理呢?一般来说,如果没定罪,默认都是丈夫的,继续由丈夫家庭抚养。如果已经定罪呢?
这个没有现成的条文,只能根据判例来看,而且这个还真的有现成的例子,因为当事人身份显赫被记录了下来,这就是樊哙的儿子樊市人。
樊市人没有生育能力,但是西汉规定,没有儿子爵位就无了,为了保住爵位,他就让妻子与弟弟同房,生了儿子后冒充是自己儿子。后来这事被家臣告发,“夺其侯,国除”,可见对于通奸男女生的孩子,有明确证据的话肯定要剥夺继承权。但通奸所生子到底是谁抚养,这个没有明文规定,但因为生父母都去服劳役了,所以要么是夫家抚养,要么是男方家亲戚抚养,要么女方家亲戚抚养~反正就是自己看着办吧~
和今天不同的是,西汉有连坐制度,家人都会因为对方的罪而连坐。但对这类情形,法律有“毋收其子”的保护性条款,不能随便因为父母有罪就牵连孩子。毕竟孩子就是未来劳动力,闲的没事把劳动力整了肯定不行~
咋说呢,我觉得西汉肯定不是什么完美的时代,但是这个法律制定的思路(主要是秦制定的),至少在当时那个生产力水平下,算得上一骑绝尘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