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遇见一个以物抵债的案件,以前以物抵债的表述基本上都是:业主单位用一套房屋抵偿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再抵偿给材料供应商,同步消灭业主单位欠付总包单位的工程款、总包单位欠付供应商的材料款,由业主单位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在业主单位、总包单位都学聪明了,在协议中表述为“债权转让+抵销”,即总包单位将自己对业主单位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材料供应商,同步抵销欠付供应商的材料款;材料供应商将从总包单位处取得的、对业主单位的工程款债权,同步抵销对业主单位的应付购房款。此后,若材料供应商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可以向总包单位主张旧债、要求支付材料款;鉴于有债权转让的存在,即使肯定材料供应商有权要求旧债项下的金钱债权,其义务主体是总包单位、还是业主单位?
另外,在此类以物抵债的协议中,大体都会写上“视为清偿完毕”的条款,但未明确消灭旧债、未明确材料供应商不得再行向总包单位主张旧债。此时,在“视为清偿完毕”的条款限制下,若材料供应商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可以向总包单位主张旧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