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伟大的历史转折点?
1977年8月,中共十一大在北京召开。
大会宣布“文化大革命”已经结束,又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列为新时期的根本任务。
现代化任务与旧有指导理论,同时摆在国家面前。
这一年,高考恢复,一批干部重新工作,工农业生产也在恢复。学校重新招生,机关和企业恢复秩序,经济开始回升。1981年的历史决议后来把1976年10月至1978年三中全会前概括为“在徘徊中前进”:恢复已经发生,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左”的错误仍受到阻碍。
1978年12月2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公布。
文件宣布,全国范围的大规模揭批的群众运动已经基本完成,从1979年起,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公报同时肯定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提出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扩大地方和企业自主权,并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几项变化被写进同一份中央全会文件。
1978年5月,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展开。过去已经作出的判断能不能重新检验,由理论争论进入党内政治生活。同月,国务院副总理谷牧率政府经济代表团访问西欧五国,考察工业、交通和企业管理。代表团回国后向中央政治局汇报,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国外资金和改进经济管理的问题开始进入更具体的决策讨论。
11月10日,中央工作会议召开。
原定主要讨论农业和国民经济计划,很快转入历史遗留问题、思想路线和工作重点。陈云等人提出平反冤假错案。11月25日,中央政治局宣布为“天安门事件”等问题平反。
会议一直开到12月15日,整整36天。
会议期间,对专案处理方式也作了调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决定,今后不再设专案组,党内问题交纪委处理,涉及司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办理。
过去依靠政治运动和专案维持的一部分处理方式,开始让位于组织程序和司法程序。
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他提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要改革,地方和企业要有更多自主权,对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处理。
几天后召开的三中全会,把这套处理现实问题的方向写入中央正式决定。
公报对经济管理的要求很具体:权力过于集中,要有领导地大胆下放;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应有更多经营管理自主权;要重视价值规律和经济手段。对外经济关系也有新的安排,在自力更生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三中全会还处理一批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恢复和增选部分中央领导成员,选举产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工作重点的转移没有停在经济部门,干部、纪律和法律秩序也随之调整。
1979年7月,变化进入企业和地方。13日,国务院下发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等五个文件,在少数企业试行“放权让利”。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决定先在深圳、珠海划出部分地区试办出口特区。
同一个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前六部直接关系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则为利用外资建立专门法律依据。
三中全会提出的民主法制和对外经济合作,很快有了可以执行的法律形式。
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农业文件当时仍限制包产到户;广东、福建的特殊政策到1979年才批准;经济特区的制度还要继续形成。对“文化大革命”的系统历史评价,也要到1981年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才完成。
改革初期经济工作还出现投资过急、比例失调等问题,中央随后作出调整。
此后,农业文件中有关包产到户的限制随着农村实践逐步调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认可;企业放权采取试点办法推进;广东、福建先行试验后,经济特区继续发展。
1978年公报没有列出的具体制度,一项项从地方实践、部门试点和中央调整中形成。
1981年的历史决议把十一届三中全会称为建国以来党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并把它同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重新确立联系在一起。
1979年7月13日和15日,两份文件前后只隔两天。
一份把经营管理权往企业放,一份把试验空间给到广东、福建,并允许深圳、珠海先试出口特区。
1978年12月公报里“工作着重点转移”的决定,到这里已经落成企业手里的权限、地方手里的空间和国家新立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