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女子在一家健身房办卡锻炼,她无意间发现,前店长没经过她同意,竟私自将她衣着清凉的瑜伽、游泳照片发到朋友圈,用来招揽客户。一想到被那么多陌生人围观、评头论足,女子心里特别膈应,便去找那个店长,要求删除照片,并在朋友圈公开道歉。谁知,他已经调去外地,对此事也坚决不表态,双方一直僵持。
谢女士遇到的问题,在健身行业并非第一次进入法院。2016年2月,江西萍乡的黄鑫文在一家健身会所办了年卡,3月29日和4月29日又购买私教服务。
为了联系课程,黄鑫文和会所工作人员互加微信。9月3日,黄鑫文在朋友圈发了九张瘦身对比照。9月21日,会所员工杨某挑出其中三张,配上招揽会员的文字和电话,发到个人朋友圈替公司宣传。
照片很快被黄鑫文的朋友发现,连孩子所在的家长群里也有人看到了。黄鑫文提出异议后,杨某当天删掉照片,但事情随后进入诉讼。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二审中认为,黄鑫文自己发朋友圈,只代表愿意在既定好友范围内展示,并不能推定黄鑫文允许别人拿去营利。
杨某发布内容明确为任职公司招揽会员,因此也不能简单说成私人行为。法院最终判令健身公司道歉并赔偿损失。
这和绍兴纠纷有个直接连接点。朱某虽然已经被调往外地,但谢女士看到的账号承担健身业务引流功能,门店现场也摆着印有朱某商务微信和手机号的宣传物料。真正要看的,是朱某发布照片时是否在为健身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朋友圈同样不是商家随意使用顾客照片的理由。2019年11月1日,郑某和配偶此前在照相馆拍摄的亲密照片,被经营者放进两个业务微信朋友圈宣传,而郑某签约时并未授权商用。
案件审理后,经营者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15000元。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明确经营者不得未经许可,把服务中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
谢女士的照片还有一个争议点,一张是瑜伽侧身,一张是游泳背部,没有完整正脸。2025年7月8日,河南鹿邑的柳女士经过王某经营的健身工作室时,发现门外海报用了柳女士发在朋友圈的写真,而且面部已被裁掉,只留下身材部分。
柳女士多次协商未果后起诉。鹿邑县人民法院审查原图后认为,即使没有完整五官,只要仍能识别具体个人,就可能属于受保护的肖像。经调解,王某撤下海报,在朋友圈道歉并置顶7日,同时赔偿3000元。
济南也有相近案件。2020年10月9日,一家美容机构未经顾客小雪许可,把小雪侧脸照片用于美团和大众点评宣传,直到2021年1月24日才撤下。
法院后来判令经营者赔礼道歉并赔偿4000元。判断肖像并不是只看有没有正脸,关键仍是能不能识别出具体个人。
回到绍兴,谢女士此前因泳池关闭、瑜伽垫卫生等问题与健身房发生纠纷,9月3日经庭前调解获得300元赔偿。
仅隔两天,谢女士又看到朱某朋友圈使用自己的健身照片。公司后来提出代为口头道歉,并承诺不再使用谢女士照片,但谢女士要求朱某本人公开道歉,并承诺今后不再擅自使用会员照片。朱某则提出,谢女士此前在网络公开过朱某头像和姓名,也应向朱某道歉。
事情因此没有落定。结合这些公开案件,真正需要厘清的并不是照片有没有正脸,也不是朱某现在在哪家门店,而是照片能否识别谢女士、有没有取得同意、是否用于经营宣传,以及朱某当时的行为与健身公司业务存在什么关系。谢女士保留的朋友圈截图和门店宣传信息,仍会是后续判断的重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