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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40岁男子在一网络交友平台结识了一名30岁女子,而后见对方主动表示只要

海南海口,40岁男子在一网络交友平台结识了一名30岁女子,而后见对方主动表示只要承担全部费用,便来找自己玩,便欣然同意。随后,男子又是给女子买机票,又是请女子吃饭、去景区游玩,又是带女子到酒吧耍。女子则又是投喂男子,又是让男子买黑丝,说要给男子自己看。谁料,男子因在酒吧搂抱了女子一下,女子直接翻脸,不愿意了,要求男子支付3万元赔偿,遭拒后,先是报警控告男子酒驾、性骚扰,未果后,又向12345投诉,依旧失败后,又被性骚扰为由,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礼道歉并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判了!

据悉,2025年8月初,40岁男子张某在某网络交友平台与30岁福建女子小张结识。

相识不到半个月,小张便主动提出只要张某承担全部费用,就去武汉找张某玩。

因为见小张长得十分漂亮,张某欣然同意。

同年8月12日,张某给小张买了一张从福建飞往武汉的机票。

当天两人见面后,张某又是请小张吃饭,又是带小张去景区游玩,一直玩到晚上,两人仍觉得不尽兴,又一同前往一酒吧看表演。

期间,小张还没有知会张某,直接点了个价值888元的,店长独舞项目。

看完店长独舞项目,已经是晚上10点多。

两人在酒吧内又坐了一会儿,大概晚上11点许共同离开酒吧。

怎料,离开酒吧上车后,小张就开始指责张某,说张某在酒吧里未经自己的允许摸了自己的臀部和腰部。

张某表示自己只是不小心碰了一下,而后要求小张下车,谁料小张当场报警,控告张某酒驾、性骚扰。

张某懵了,好在警方调查后,认定张某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最终没有立案。

不过,事后,小张并没有放过张某,先是通过12345进行投诉,未果后,又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3000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小张表示,张某的行为就是性骚扰,还表示自己当时就受到了极大的惊吓,事后更是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阴影,工作、生活都受到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小张还提供了双方在车里进行沟通时,其用另一部手机拍摄的视频。

不过,面对小张的控诉,张某认为小张所说的内容不实,表示,是小张主动提出要找自己玩,在吃饭时,曾主动投喂自己、在酒吧开场时,还曾让自己代买短裤、黑丝袜,说要穿给自己看,故意制止暧昧气氛。

当时小张站在凳子上看表演,位置离走道很近,自己只是出于保护小张安全的目的扶了小张一下而已。

此外,张某还表示,小张提供的视频并不完整,车上小张还曾要求自己支付3万元赔偿进行私了等等。

法院怎么判?

性骚扰是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

《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张某出于故意,未经小张允许,触碰小张的隐私部位,张某确实需要承担责任。

不过,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还应当注意的是,不构成违法、犯罪并不等同于不构成侵权!

原因在于刑事诉讼采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行政诉讼采用的是“明显优势证据”标准,民事诉讼采用的则是“高度盖然性”的宽松标准。

所谓的“高度盖然性”是指在缺乏绝对确定性证据的情况下,基于现有证据和情况,合理推断某一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不过,具体到本案,由于事发前两人具有一定的了解,事发全程都处于酒吧、停车场等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景,并非私密空间;小张主张的两次骚扰行为间隔较久,行为发生到报警维权也存在较长时间差;同时小张提交的视频证据中,没有任何张某某自认实施性骚扰的内容,再加上警方前期调查也未查实违法、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提供的证据同样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为小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最终驳回了小张的全部诉请!

最后,小张真的是被张某骚扰了,还是在给张某下套,不得而知!

不过,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大家:网络交友需谨慎。遭遇侵害也一定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报警!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