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去做物流装卸工,入职时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的申请书,上面写着公司会给补贴。可到了发工资,男子才发现不仅补贴没有,就连自己每天工作11小时,一个月上班29天,可一分加班费都没有。他找到公司讨要说法,可公司却说男子不是他们员工,是劳务派遣来的。网友:这种协议不合法,签了也没用。
2026年7月,廖先生看到长沙某物流转运中心在招装卸工,22岁的他有着一身力气,就去参加了招聘。
入职时,人事让他签了两份协议,一份是《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另一份是《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承诺书》,上面写着没买社保或者工作期间出现任何由于身体疾病导致的后果,都由廖先生本人承担。
因为协议上写了会进行社保补贴,廖先生以为是公司把钱给到他,让他自己去交社保。另外一点就是他身体也没什么疾病,就没多想签了字。
可等到8月中旬,7月份的工资一发下来,廖先生当场就懵了,说好的社保补助金半毛钱都没见着。
更离谱的是,他每天从下午六点上到凌晨五点,实打实工作11个小时,一个月只休息两天,周六周日也在上班,可一分加班费都没有。
他找到物流公司要说法,对方却称:廖先生根本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是湖北光谷一家公司劳务派遣过来的,有什么问题应该去找那家公司。至于加班费,他们已经给到那家公司了。
廖先生让对方拿出工资条,看看里面到底有没有包含加班费,加班费是怎么算的,对方却不肯把工资条给他本人看,还说可以给仲裁庭看。
关于社保的事情,物流公司给出的说法是廖先生是劳务派遣员工,他们这边无法给他买保险,但是他们是有要求派遣公司给买的,但是对方没有买,后面又改口说有没有买,他们还要去看一下。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放弃社保的协议,无论是员工自愿签的,还是非自愿签的,都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保费。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廖先生虽然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的申请书,可这份协议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他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给他购买社保。
因他是劳务派遣过来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社保缴纳主体,用人单位不直接负责缴社保,但是需要按照约定把包含社保费用在内的款项支付给派遣单位。
如社保没缴纳到位,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谈谈廖先生加班的事情,廖先生每天实际工作11个小时,月休仅2天,远超法定每日8小时的标准,完全符合加班的认定条件。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廖先生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加班费,物流公司说已经付了加班费,却不肯出示工资条等佐证。
根据劳动争议举证规则,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由其保管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直接承担不利后果,推定劳动者主张的欠付加班费事实成立。
经过协商,物流公司表示会按规定给廖先生补发对应的加班工资,廖先生也已经申请了离职。
在我看来,员工入职时,公司就应该讲清楚社保是法定保障,不拿“社保补贴”等幌子来诱导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这种协议是不合法的。
发放工资时,应当把带有明细的工资条发给员工本人,不能拿工资条只给仲裁庭看等理由来搪塞员工。
公司完全可以更有温度、更人性化的去保障基层员工的权益,不要等员工闹起来了,才说去核算加班工资什么的。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想分享的吗?
素材来源:风芒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