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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年轻女生网恋了一个男网友,确定关系后男子经常来女生的出租屋相见,因为感情黏

湖北,年轻女生网恋了一个男网友,确定关系后男子经常来女生的出租屋相见,因为感情黏糊不清,二人多次纠缠,谈了3个月的恋爱就开始爆发矛盾,事发当天,男友又追到女生的出租屋跟她吵架,气的女生独自跑出来,坐在江边40分钟之后,走向了江中。一个小时之后,男友才追出来寻找女生,也报了警,可惜到现在也没有找到女生。

男友也存在诸多疑点,二人争吵后,却把女生的聊天记录全都清空了,很明显内心有鬼。(浪涨新闻,9月2日报道。)

有一个女生名叫景某,年纪22岁,青春貌美。

景某在武汉这边学着做美甲,一边打工一边学习一边挣钱,租了个出租屋独自一个人居住。

5月份的时候,景某网恋了,谈了一个男网友,对方名叫于某。

线下见面之后,二人感觉还不错,也就确定了恋爱的关系。

要说恋爱之后,男友于某也经常来景某的出租屋这边找她,俩人感情也是非常的亲密。

要说情感亲密,这是好事,可是谈了3个月之后,俩人的感情就出了点问题,二人开始争执不断。

也不知道是因为性格不合适、脾气品行不匹配,还是其他的缘故,俩人也是经常的吵架。

事发的时候,男友再次来到女友的出租屋这边,俩人一番沟通,但是并没有谈到心坎上去,而是产生了激烈的争执。

一番争吵之后,景某感觉争不过男友,一个人气的就跑出了家门。

眼看着女友跑出去,而且当时情绪也非常激动,作为男友的于某,并没有第一时间追出来。

于某在屋内做什么呢,也不知道在忙啥,只知道后来发现,女孩的聊天记录,被人恶意的全都删掉了,聊天记录清空。

这种行为就比较恶劣了,可见内心就是有鬼的,不然女孩自己删除?必不可能,这个不符合常理。

而跑出去的景某去了哪里呢?

景某一个人来到了江边,坐在岸边沉思了40分钟之后,毅然决然的往江内走了,随后女孩就一直失联。

大概在景某跑出去1个小时之后,男子于某才追了出来。

于某跑到江边寻找景某,但是一直没有找到人,随后才打电话报个警。

办案人员出动了多方面的力量展开了救援工作大,但是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找到女孩的踪迹,仍然是处于失联的状态。

得知孩子出事了,家长也是痛不欲生,每天都是以泪洗面。他们对于男子于某存在很大的怀疑,认为女儿肯定是交友不慎,最后闹出了悲剧。

家属表示,跟男方这边谈了个恋爱,孩子却遭受了巨大的委屈,生气跑出来,最后却做了傻事。

而事发之后,男方家属一直没有出面沟通,也没有主动联系,只是一味的逃避,似乎这件事跟他们没有关系一样,这一点也让女孩的父母感到非常寒心。

目前,这个案件还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从法律的层面来分析,恋爱的情侣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是并不等于完全没有责任。

女孩最后的行为,如果确定是自己做了傻事,责任是要归结于她自己,但是也要看男方当时在现场的具体行为,存在过激之举,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 232 条规定,情侣之间不负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救助义务,正常来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可能判定属于故意伤人罪。

如果要认定男方存在过错,需要满足以下这几个方面。

第一、男子存在教唆、怂恿女子去做傻事,比如说言语刺激、直接引导女子去做不积极的行为。

第二、男子存在先行的行为,比如说严重的殴打、侮辱女子,限制女生的人身自由,将她置身于危险的处境,之后也不救助,放任行为的发生,可能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第三、男女双方共同相约了去做傻事,男子反悔了,也不施救。

如果男子的行为存在上述情况,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点,在案件中,男女只是普通的吵架,期间是女生自己情绪失控跑出去,男方也没有殴打女生,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男方也没有目睹全程,没有怂恿,没有实施暴力就不构成犯罪,不会追究男方的责任。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根据过错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女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做的事情会带来后果,她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男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是要看其所作所为,是否构成过错,如果错在过错,会依据过错比例去进行民事赔偿。

信源:浪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