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湖南一个小区的公共监控,拍下了极具争议的一幕,视频一经传播,瞬间引爆全网讨论,无数网友各执一词,评论区吵得不可开交。
监控画面当中,一名女子一只手推着婴儿车,另一只手牵着自家小狗,正准备走出小区大门。一切原本平平常常,就在往前走的一瞬间,一条没有牵引绳的大型边牧,从一旁猛地冲了出来,直扑女子手里牵着的小狗。
事情发生得太快,前后只有短短几秒。面对大狗突如其来的扑咬,女子出于本能,一把将小狗拽到身前,弯腰将小狗抱在怀里护住。可就是这一个弯腰的动作,她单手扶着的婴儿车瞬间失去平衡,直接侧翻在地,车内的小宝宝重重摔落在地面。
大狗依旧没有停下,围着翻倒的婴儿车来回追逐扑咬。女子全程优先把小狗护在怀中,直到路过的一名男士上前,将大狗驱赶开之后,她才连忙起身扶起侧翻的婴儿车。万幸最后经过检查,婴儿和小狗都没有受伤,没有酿成更加惨痛的后果。
可这段监控视频传到网上之后,舆论直接撕裂。一部分网友情绪激动,直言在母亲心里一条小狗比自己的孩子更加重要,指责她的选择让人无法理解。也有不少网友表示,危险来得猝不及防,短短一两秒之内,人都是应激反应,优先护住手边最近的东西属于本能,不应该站在事后上帝视角苛责当事人。
争论热火朝天的时候,很多人却忽略了整件事情最开始的源头:那只冲出来的边牧,并没有牵绳。
抛开情绪争吵,从法律角度,这件事的责任划分其实十分清晰。
第一责任人,是这只边牧的主人。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狗主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只要他饲养的狗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1246条进一步明确,饲养人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受害人故意引发伤害的情况下,才能够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本次事件当中,边牧没有佩戴牵引绳,直接在小区公共区域跑动,狗主人已经没有尽到安全看管义务。大狗主动冲出扑咬小狗,是引发后面一连串意外、婴儿车侧翻、孩子摔倒的导火索。因此边牧主人,需要对本次事件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很多人纠结、批判这名女子的临场选择。但法律判断行为对错,不会用事后冷静思考的标准,去要求危机瞬间的普通人。大型犬突然扑来,留给人反应的时间仅有一两秒,人的本能反应,往往优先保护手边最近、正遭受攻击的对象。小狗就在手中,是大狗直接攻击的目标,女子抱住小狗,属于突发状况之下的应激行为。
不可否认,作为监护人,女子本身负有保护孩子的义务。但从监控过程来看,这属于瞬间的被动反应,并不是主动放任孩子身处危险。女子护狗的行为,并不属于故意造成婴儿受伤。按照法律规定,边牧主人的侵权责任,不会因为女子的本能选择就被减轻或者免除。侵权源头的责任,不会因为受害者临场的本能反应而稀释。
还有一条新规,值得所有养犬人牢记。从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落地。出门遛狗不做安全防护,导致动物伤害他人,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遛狗牵绳早已不是道德倡议,而是一条硬性法律规定。
这件事情之所以刺痛无数人,本质上是城市居民对于无绳大型犬长期积压的不安。没有约束的大型犬,在人流密集的小区、道路上,就是移动的安全隐患。
但是愤怒不该找错出口。真正制造风险的,是放任大狗不牵绳随意跑动的饲养者。比起铺天盖地指责慌乱之中的母亲,更该追究源头责任人。
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敲响警钟。家长带婴幼儿出门,尽量远离自由跑动的大型犬,不要抱有狗狗性格温顺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
饲养宠物是个人权利,文明养犬却是每个人的义务。出门牵绳、戴好嘴套,看管约束好自家宠物,既是保护路上的老人、孩子、路人,也是在保护宠物主人自己。
一句轻飘飘的“我家狗不咬人”,从来都不能为潜在的风险兜底。只有每一位养犬人守住底线,公共环境的安全感,才能够真正建立起来。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