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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52岁装修工人为节省开支,租住一间月租650元,5平方米二楼小屋。为了出

北京,一52岁装修工人为节省开支,租住一间月租650元,5平方米二楼小屋。为了出行方便,他花249元,买下一辆二手电动自行车。某晚回家后,他将电池带室内充电,不料电池起火,瞬间引燃房内被褥。男子被送医时,烧伤面积达98%,17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诉至法院,主张火灾发生房屋年久失修、线路混乱所致,要求房东赔偿110万元。法院这么判了!

李某今年已经52岁了,为讨生活,他在北京干装修,每天早出晚归,全凭一辆电动车代步。

可是,他没有落脚处,为了省几个钱,他在一村民自建房的二楼内,租了一间小房间。

房间面积五平米上下,月租六百五,房东两口子住三楼,平时跟李某碰不着几次面。

2025年6月4号,李某花两百四十九,买了辆二手电动车。

到了晚上,他把电池卸下来,拎进房间里。

在他看来,夜里把电充上,第二天出门就能直接用,省得大晚上在外充,省掉来回盯着电池。

他压根没想到,这块电池会着火,直接要了他的命。要是早知道,他说啥也不会把电池拎进屋里。

可世上哪有什么后悔药,从买下电池到出了事,算下来连八个小时都不到。

2025年6月5号,凌晨四点多,电池充电器搁在他床边。忽然火花一闪,充电器的线路出了故障。

火苗蹭地一下蹿了起来,五平米的小房间全是铺盖被褥,眨眼工夫全烧了起来。

三楼房东听见了响动,往下一瞧,二楼正往外冒着黑烟。房东赶紧冲下楼,其他租户也纷纷赶了过来。

大伙儿一块儿使劲,总算把火扑灭了。可李某已被烧得不成样子,烧伤面积百分之九十八。

李某的家人接到信息,匆匆赶到医院,在院抢救了十七天。

可到头来,还是没救回来,李某走了,一场悲剧这么就发生了。

消防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的原因是电池充电器,电气线路发生了故障。

料理完后事,李某的妻子和一双儿女,把房东告上了法院,并索赔一百一十万。

他们觉得,房东未尽安全保障责任,出租屋内线路老化且又乱,年久失修,这才酿成的事故。

然而,房东也不愿示弱,表示出租房子,楼道内,门上、墙上到处贴了禁止室内充电的告示。

再说,院子里专门修了室外充电棚,每间屋电表也安了漏电保护器。

他能做的防护一样没落,是李某把电池拎回房间内,大半夜偷偷充电,房东总不能天天进屋盯着吧。

因此,有人说;怎么做才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难不成把租客手捆起来,还是让房东一天二十四小时守在旁边?

总不能一出事,全部让房东兜着,都是成年人了,自己做的事,该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线路失修引发火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也与消防认定结论不符。

出租人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不能要求房东为租户私下的违规行为负责无限承担责任。

反观,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不得将电池带入室内,却仍不顾规定,自行拿进房间充电。

房内堆满被褥衣物,均为易燃物品,这才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因素之一。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参考《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事故,房东已尽到提示和基础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本案中,李某自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将二手电池带入狭小卧室于深夜充电,是事故发生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对家属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不得不补充说一句,每个人都应为自身安全行为负责,不能将自身违规带来的风险转嫁于他人。

那么,您对此事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