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间借贷中常常听到“砍头息”这个词,所谓的“砍头息”就是出借人预先将部分或全部利息从借款本金中扣除,致使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低于书面凭证记载的本金借额。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借款本金到底应该以哪个为准呢?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履行还款义务。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何某借款,何某分别向刘某转账四笔,合计22900元。2024年12月10日,刘某向何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何某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024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刘某拖延还款,何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
庭审过程中,刘某辩称,借条上借款金额虽为25000元,但何某预先扣除了部分利息,实际只收到借款22900元。何某承认实际借款本金为22900元,另外2100元系利息。
法院判决
芦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本金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虽然刘某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5000元,何某实际向刘某转账金额仅为22900元,且何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通过其他方式交付了剩余借款,遂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22900元,判决刘某偿还何某借款本金22900元,并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法律明确禁止“砍头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即属于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况,这种做法影响了借款人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针对这种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借贷双方应本着合法、公平、互利、共赢的原则签订借款合同,不应为了规避风险而损害对方的利益。作为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妥善保管好所有借贷合同、资金往来及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应果断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维护,捍卫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