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山东聊城,一男子和同伴晚上闲逛,看见一父亲脚踹未成年女儿。男子赶紧制止,和女孩父亲吵了起来。父亲都不打女儿了,男子竟2次把女孩父亲绊摔倒地,还扇他耳光,造成对方3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2级。男子被羁押200多天。女孩父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从重追究男子刑事责任并索赔10万元。一审判决男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1564元医疗费。男子不服,一口咬定自己是见义勇为,提起上诉。
刘先生和同伴晚上在广场闲逛,发现朱先生因为自家闺女考试没考好,当着不少遛弯人的面,抬脚就踹孩子。
朱先生压不住火,好几脚都落到孩子身上,其中一脚,直接踢到了孩子脑袋上。
刘先生刚好撞见这一幕,他心里的火蹭蹭就蹿上来了。
在他看来,哪有父亲这么打自己孩子的,而且还是大庭广众,孩子虽然未成年,但也是有自尊心的,考试没考好可以好好教,打孩子能解决啥问题?
刘先生路见不平一声吼,上去制止,俩人当场就呛起来了。
朱先生也顾不上收拾孩子了,觉得刘先生多管闲事,这是自己家事,关他什么事?凭啥插手?
朱先生这时候也停下了手,没再继续打闺女,一直跟刘先生掰扯。
刘先生是个暴脾气,连着2次伸腿把孩子爸绊倒摔在地上,之后还上手扇了对方耳光。
朱先生3根肋骨骨折,后来鉴定出来是轻伤二级。
刘先生直接被警方刑事拘留,接着又走了逮捕程序,前前后后在看守所里待了200多天。
被打伤的朱先生直接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重判刘先生,还张嘴要10万块钱的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认为朱先生已经停手了,对孩子的伤害行为已经结束,根本不存在马上就要发生的危险。
所以,刘先生不算正当防卫,定了故意伤害罪。
但法院觉得这事情节确实轻,最后判了免予刑事处罚,只需要赔对方1564块钱的医疗费。
刘先生心里特别不服,从头到尾都觉得自己是做好事见义勇为,根本不是犯罪,直接就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看了材料,觉得一审事实没捋清楚,直接把案子发回去重审。8月18号重审开庭之后,法庭直接宣布休庭,延后再判。
另外,朱先生动手打亲闺女,只被做了个口头告诫,没做任何实质性处罚。
刘先生已经另行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当初那个告诫决定,让警方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对朱先生做出治安处罚。
外地曾发生过类似场景,路人撞见家长当街体罚孩童上前制止,双方从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路人把家长推倒,致对方手腕骨折构成轻伤。
一审同样以故意伤害定罪,没认定正当防卫,后续路人上诉后,法院结合家长此前长期家暴孩子的背景,最终对路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实施家暴的家长,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路人看见小孩被打,第一反应肯定是上前拦,谁也没法在那种当下精准掐着“刚好制止”的分寸。
但拦完之后再动手伤人,哪怕对方之前有错,也确实踩过了线。
不能因为出发点是护着孩子,就把后面的过度伤害行为,全算成见义勇为。
反过来,也不能只看最后伤了人,就把最开始制止家暴的行为全抹成错的。
既不能让好心拦人的人平白受冤,也不能让被制止的家暴家长反过来靠伤讹人,两边的分寸得掰扯得明明白白,才不会寒了普通人想做好事的心。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要求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施暴父亲已停止殴打,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已消失,后续绊摔扇耳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但结合制止家暴的善意动机,认定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26-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