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存储核心专利被美国专利商标局裁定无效?
真实情况是:2026年6月1日,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在 IPR2025-00117 案中,认定长江存储美国专利 US 10,672,711 B2 的第1—19项权利要求全部“不具备可专利性”。但是,要注意,这是“一件美国专利”的19项权利要求,不是长江存储全部核心3D NAND专利。
该专利名称为“用于三维存储器件的字线接触结构及其制造方法”,主要涉及3D NAND阶梯区中的字线接触、阻挡层和刻蚀停止结构。它可能具有重要商业价值,但称为“长江存储核心3D NAND专利全部被判无效”,容易让人误以为Xtacking或整个3D NAND专利体系都被推翻了,这是明显夸大。
而令人感到搞笑的是:在这份19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的裁决作出八天后,即2026年6月9日,几乎同一组PTAB法官在另一个美光挑战长江存储专利的案件 IPR2025-00118 中,认定美光未能证明长江存储另一件专利的第1—14项权利要求无效。换言之,长江存储在那一案中全部获胜。
所以说整个关于长江存储专利的案件还没有完全尘埃落定。长江存储已于2026年6月23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 26-1961。因此,这虽是一份美国专利局层面的最终书面裁决,但仍在司法审查过程中。
PTAB为什么判19项全部无效?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3条,其中最关键的技术法律争议,是专利权利要求中“某层位于另一层之上”(“on”)应如何解释。
长江存储主张,这意味着两层应当直接接触;美光则主张,中间可以存在其他材料层。PTAB认为,该专利说明书自己对“on”作了较宽泛的定义,允许中间存在其他层,因此拒绝了长江存储的窄解释。随后,PTAB认为Kim、Park、Fang等在先技术组合已经公开或提示了相关结构,19项权利要求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组合。
那么,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就长江存储的这次判决是否存在政治因素呢?从地缘政治中美两国博弈角度来看,早在2025年10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有关“实际利益相关方”(Real Party in Interest,RPI)的政策文件,专门讨论“外国国家支持行为者利用美国专利复审程序”的问题。该文件明确点名了: 长江存储; 华为; 中芯国际; 大疆; 字节跳动等中国企业。
该文件还公开表示,不能允许“外国对手”利用美国《发明法案》复审程序去骚扰美国专利权人,并把RPI披露规则描述为一项具有国家安全意义的措施。也就是说,美国专利局领导层已经不再掩饰:企业的国籍、政府关联及是否被视为“外国对手”,会进入PTAB的制度性考量。
在另一组长江存储挑战美光专利的案件中,美国专利局局长曾要求长江存储说明:“长江存储已被列入美国商务部实体清单,为什么美国专利局还应当使用有限资源审理它提出的专利复审请求?”
最终决定强调,驳回长江存储申请的正式理由不是实体清单,而是长江存储未能充分披露所有实际利益相关方,特别是未说明中国政府及国有资本是否构成实际利益相关方。但从审理过程看,长江存储的实体清单身份、国有股权和所谓外国政府控制问题,确实引发了普通企业通常不会面对的额外审查。
2026年3月的天马微电子相关先例又进一步规定,外国政府不是美国《发明法案》意义上的“person”,因此外国政府及某些政府关联实体可能没有资格向PTAB提出复审。这一规则表面上适用于所有外国政府,但其形成背景和现实适用对象高度集中在中国国资背景企业。
此外,美国国会已在2026年6月提出《禁止对手专利法案》,试图限制被列入国家安全相关清单的企业获得或执行美国专利。该法案目前只是提案,尚未成为法律,但其政策方向非常明确。
因此,就目前来看,具体裁决是否政治操控虽不能完全下定论,但美国专利政策环境对中国企业具有明确政治倾向和潜在差别待遇,已经不是猜测,而是有官方文件支持的事实。
接下来,我个人认为我们国家可能也应该在专利法之外针对外国实体作出反制规定,比如在相关仲裁或审理专利案件时,有据可依为:规定如果有其他国家对中国企业专利权益作政治性差别性对待,中国可以对该国企业作出对等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