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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也有追求美的权利,你作为儿子应该支持她!”七旬老人出门买菜,被陌生女子忽悠

“老人也有追求美的权利,你作为儿子应该支持她!”七旬老人出门买菜,被陌生女子忽悠花4000元做纹眉和割眼袋。

近日,河南濮阳,一位年逾七旬的老太太像往常一样独自出门买菜。

一陌生女子凑上前,笑得比亲人还热情,说附近有“免费检查眼睛”的活动,去了还能领礼品。

老人平日就有眼干、流泪的小毛病,听说能免费查眼睛,就跟着去了。

可她被带去的地方根本不是眼科诊室,而是一家美容机构。

工作人员围上来又是查又是看,指着她的眼袋说:“眼袋已经压迫到眼睛了,干涩、流泪、视力模糊都是眼袋惹的祸,再不割掉,以后可能会出大问题。”

七十多岁老太太,听到“再不治眼睛会看不见”,心里的恐惧可想而知。

工作人员递来一张单子让她签字,她识字不多,只会写自己的名字,也看不懂密密麻麻的专业术语。

没人告诉她这不是治眼睛,而是一台美容手术。要开刀、要切开皮肤再缝上。稀里糊涂几千块钱就从她的积蓄里划走了。

等老人出来的时候,菜篮子还在手里,眼皮上多了两道伤口,兜里少了四千多块钱。

几天后,儿子周先生发现母亲接受了纹眉和割眼袋手术,而母亲的眼干流泪问题根本没改善,气得找上门质问。

店家回应让人无语,说:“90岁了也需要美!你妈养你几十年,你给她花几千块怎么了?”

周先生当场反问:我妈快80岁了,是为了美吗?

老人的诉求是健康,店家却把健康包装成美容,用“追求美”三个字堵质疑者的嘴。

这让网友们不由得发出愤怒的声音:

“这就是没良心的后果!一个只会写自己名字的七旬老人,你们把治病说成整形,术后用黄瓜片敷,四千多块就这?!”

“把老年人的健康焦虑当成话术,把恐吓当成销售套路,这不是做生意,这是犯罪!”

事发后,濮阳市卫健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这不是“爱美”,是欺诈、违法、甚至可能涉刑。

第一,虚构治病功效诱导消费,构成消费欺诈。

涉事机构谎称割眼袋可治疗眼干、流泪等问题,声称不割“可能会失明”。

这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令禁止的消费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老人支出四千多元,完全可以主张“退一赔三”,要求全额退款并额外赔偿一万两千余元。

第二,七旬老人被误导签字,合同可依法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涉事机构利用“免费检查”的噱头将老人诱入店内,谎称“割眼袋能治病”,构成典型民事欺诈,老人所签服务合同依法可撤销。

合同被撤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涉事机构收取的四千多元,依法应全额退还。

第三,未告知家属擅自手术,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的,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对于高龄且认知能力有限的老人,医疗机构更有义务通知家属并取得家属的知情同意。

涉事机构在没有任何家属陪同、未对老人身体条件进行评估情况下,擅自对年逾七旬的老人实施医美手术,严重违反知情同意的法定程序。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涉事机构的许可范围明确标示为“生活美容(不得开展医疗美容)”。

割眼袋属于侵入性医疗操作,是典型的医疗美容项目,涉事机构已涉嫌超范围执业。

若查实超范围执业,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执业许可证。

第四,四千多元已超刑事立案门槛,涉事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涉案金额四千余元,已满足“数额较大”的入罪门槛。且受害人属于年满七十周岁的高龄老人,属于法律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通常会从严处理。

第五,店家反呛式逻辑错得离谱,“道德绑架”不能替代法律赔偿。

“90岁了也需要美”“你妈养你几十年花几千怎么了”,是对法律性质的彻底误读和恶意混淆。

消费者的钱是自己辛苦攒下的养老钱,花多少钱、怎么花、花在哪儿,是消费者本人的自由,不是商家横加干涉的借口。

本案实质是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与“子女是否孝顺”毫无关系。

商家试图用道德绑架来替代法律赔偿,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

说到底,这不仅仅是一个老人糊涂的问题,而是一整套专为老年人定制的骗术在运转。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