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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魔在身边!”贵州,46岁男子醉酒后以拍短视频为由将自己4岁的堂妹、3岁的堂弟

“恶魔在身边!”贵州,46岁男子醉酒后以拍短视频为由将自己4岁的堂妹、3岁的堂弟带回家中,而后给堂弟1块钱让堂弟出去买东西,等堂弟离开后,侵害了自己的堂妹。事后,男子声称自己喝断片,什么也不记得了,拒不认罪。因未在堂妹下体等部位检出男子的DNA等,男子的辩护人也认为男子不构成强奸罪,法院这样判!

这个听起来就让人怒火中烧的案件,最近有了最终结果。法院的判决,给所有试图用“喝多了”当挡箭牌的人,敲响了一记沉重的警钟。

2025年7月3日,贵州一个普通的早晨。46岁的田某平又像往常一样,喝得烂醉如泥。

在村里,他有个外号叫“酒疯子”,因为嗜酒如命,媳妇七八年前就出门打工再没回来,两个孩子也跟他疏远。

这天早上8点多,醉醺醺的田某平看到自己小叔家4岁的女儿和3岁的儿子正在路边玩耍,便动了歪心思。

他走过去,以“一起拍个好玩的小视频”为借口,连哄带骗,把两个懵懂无知的孩子带回了自己家。

回到家,田某平掏出一块钱,塞给3岁的堂弟,让他自己去外面小卖部买点零食。支走了小男孩,屋里就剩下他和4岁的小堂妹。

小女孩见弟弟走了,也想跟着出去,田某平却反手关上了门。接下来发生的事,成了小女孩一生的噩梦......

直到碰巧,小女孩的母亲找来,这场暴行才被迫中止。

面对嫂子的质问,田某平矢口否认,坚称只是和孩子拍了几个视频。悲愤交加的母亲,当即带着女儿报了警。

面对警方,田某平的说辞还是那一套:喝多了,断片了,只记得拍视频和给了一块钱,其他什么都不记得。

他甚至搬出了一个看似有力的“证据”:警方后续的鉴定结果显示,在小女孩的下体等关键部位,没有检出田某平的DNA。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在法庭上,田某平和他的辩护律师咬死不认强奸罪。

辩护理由主要有三条:第一,没有DNA证据,直接证明两人没有发生实质性接触;第二,小女孩才4岁,认知和表达能力有限,她只能用“仔仔”、“咔咔”这样的童言来描述,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而且询问过程可能有诱导;第三,田某平当时醉酒,主观上不可能有强奸的故意,就算有接触,顶多算猥亵。

如果只看表面证据,这个案子似乎陷入了“罗生门”。

一方是言辞清晰的成人否认,一方是受到惊吓的幼童模糊指认,关键物证还缺失。

但法院的审理,没有停留在表面。法官像一位细致的侦探,把所有的碎片拼凑起来,看到了被谎言掩盖的真相。

首先,DNA为什么没检出?原因很让人心痛。

案发后,小女孩的母亲在极度慌乱和愤怒中,第一时间用毛巾给女儿擦拭了身体,并换了衣服。

这个出于本能的保护动作,却在无意中破坏了最关键的生物检材。法院明确指出,不能因为检材被破坏、鉴定未果,就简单否定犯罪事实的存在。

其次,4岁孩子的证言到底可不可信?法院认为,恰恰相反。

一个4岁的孩子,根本不懂“强奸”、“猥亵”这些成人世界的复杂词汇。她用自己有限的认知,说出“咔咔”“仔仔”为自己尿尿的地方和田某尿尿的地方,这种表述虽然幼稚,但说明其陈述来源于自身的感受,而非他人的刻意引诱,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

而且她的恐惧和陈述的细节,与案发后母亲立即找人理论、协商不成马上报警的一系列连贯反应,都能相互印证。

最关键的一点,在于法律对“强奸幼女罪”的认定标准。法律,尤其是针对幼女的保护,有着更严格的规定。

根据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并且意图发生性关系,只要双方生殖器有了实际接触,就可以按照强奸罪既遂来论处。

田某平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个标准。他用下体摩擦幼女下体,其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

至于“醉酒”这个借口,在法律面前更是苍白无力。

《刑法》白纸黑字写着:“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精,从来都不是犯罪的许可证,更不能成为脱罪的护身符。喝醉了打人犯法,喝醉了开车犯法,喝醉了侵害他人,同样犯法。

法院最终认定,田某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这个判决,不仅仅是对田某平个人的惩罚,更是一次强烈的价值宣示。

它告诉所有人,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利用亲属关系、信任关系实施的侵害,是零容忍的。

它撕破了“酒后乱性”、“记不清了”这类谎言的伪装,明确了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须付出代价。

它也提醒每一位家长,要教会孩子保护自己,警惕哪怕是身边最熟悉的“熟人”。

恶魔的双手,有时就藏在看似无害的亲戚、邻居的面具之下。保护孩子,需要我们时刻睁大眼睛,更需要法律亮出最锋利的牙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