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诉讼受案范围
在行政法律争议维权过程中,一些当事人遇到下级行政机关履职不当、违法行政的情况时,习惯性地向其上级政府部门提交申请,要求上级机关查处下级机关的问题。
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裁判规则来看,这类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提出的申请,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维权,相关案件会被法院直接驳回。
最高法(2026)最高法行申2445号行政裁定书,对此进行了明确。
在该案中,再审申请人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废止码头批准文件的通知,向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市政府查处该违法行政行为。
在市政府未予答复后,万众工程有限公司随后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省政府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随后该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均败诉,仍不服,后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最高法经审理,认定万众工程有限公司的核心诉求,请求上级兰州市人民政府监督处理的行为,是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
而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管理行为,仅约束行政机关内部,不会直接对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法律效力。
因此,该监督履职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诉讼的法定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开展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由此衍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自然也不在司法审查范畴之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有据。
最终,最高法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这一判例对普通群众、企业法律维权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一些当事人存在维权误区,误以为只要向政府上级部门举报、申请查处,就可以启动复议和诉讼程序。
实际上,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内部机制,司法机关不会实际介入行政系统的内部管理。
如果想要有效维权,当事人应直接针对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提起复议或诉讼,而不是寄希望于上级机关的内部监督。
因此,盲目向上级机关提交监督申请,不仅会耗费时间精力,还可能错失合法维权的时效,最终的诉求也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该案也清晰地划定了行政监督与司法救济的边界,为行政争议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行政治安领域专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