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70多岁大爷刷老年卡上车,找了个座儿。谁成想,屁股刚坐稳当,才两分钟,就开始大口喘气、直冒冷汗,眼睛一闭再没睁开。前后也就十来分钟,人就这么没了。家属哭得撕心裂肺,转头把公交公司告了,说司机和售票员没第一时间做心肺复苏,车上连个急救箱都没有,索赔十多万。公交公司觉得冤:我们立马打了120,还开车去接救护车,还能咋办?这事儿闹到法院,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法院查明,李老伯上车后还没有完成购票。公交公司一听这个点,心里自然有话:票都没买,双方客运合同到底成立没有?如果合同没成立,公交公司是不是就不用按承运人的标准来承担责任?
谁都没想到,法院直接给出了明确定论:客运合同已经成立!
公交公司想拿“未购票”撇清责任,根本行不通。公交车是城市公共交通,本就是便民服务,老人上车落座、车辆正常启动,双方已经达成了运输的合意。他没完成购票,不是故意逃票,是突发疾病陷入昏迷,完全是客观原因导致,这种情况下,法律绝不会生硬认定合同无效。
可合同成立,不代表公交公司就要赔钱!这才是整个案件最关键的转折点,也是法院判决最公正的地方。
家属咬定司乘人员没做心肺复苏、车上无急救设备,认定是公交公司延误抢救,可事实根本不是如此。回看事发时间线,每一步都没有耽搁:老人出现异常后,售票员第一时间上前查看,轻拍呼唤无回应,立刻探查脉搏;短短几分钟内,就配合乘客拨打120,还主动开车前往约定地点对接救护车,全程没有一丝懈怠。
法律上对公交司乘人员的救助义务,从来不是强人所难。他们不是专业医护人员,没有资质也没有能力做专业心肺复苏,更不能苛求每一辆公交车都配齐AED、专业急救箱。真要强行规定,只会大幅抬高公交运营成本,最后这笔钱,还是会转嫁到所有出行市民身上,得不偿失。
再看老人的死因,医学鉴定清清楚楚:自身突发疾病猝死,和公交车行驶、司乘服务没有半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民法典》里写得明明白白,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责任,前提是伤亡和运输行为相关,若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导致,承运人无需担责。
家属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里,心情能理解,但不能把自身疾病导致的意外,强行转嫁到公交公司身上。这不是讲道理的做法,更不是法律支持的诉求。
最终,法院直接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公交公司一分钱都不用赔偿。
这样的判决,看似不近人情,实则守住了法律的底线。近些年,类似“意外发生就找第三方索赔”的事屡见不鲜,有人摔倒怪路面、生病怪场所,总想找个人来买单,可法律从不被情绪裹挟,只看事实和责任边界。
公交司乘人员已经尽到了力所能及的救助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就不该为他人自身疾病带来的悲剧买单。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却不纵容无理由的索赔,更不会让公平正义被情绪裹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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