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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拟为伴侣动物立法,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虐待、遗弃伴侣动物,否则将会全部依法

福建三明拟为伴侣动物立法,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虐待、遗弃伴侣动物,否则将会全部依法进行追责,如何看待三明这个举措呢?
在讲之前咱先看一下三明这个所谓的法律草案吧,简单来说就是,出于陪伴、精神慰藉等非经济目的饲养的猫狗,是属于伴侣动物。明文规定禁止虐待和遗弃伴侣动物,轻则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重则还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针对流浪动物的治理,则是提出采用捕捉、绝育、免疫、放生的模式,而非之前的简单扑杀。与此同时还鼓励公共空间和场所,为伴侣动物提供一些友好服务,比如公园内设置伴侣动物活动专区,商场酒店等提供宠物友好场所。甚至还呼吁专业机构,为伴侣动物提供火化、骨灰处理等服务。
当然现在还是处于征求意见当中,还没有正式通过与实施!那如何看待这个所谓的伴侣动物立法呢?我觉得这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是值得鼓励和肯定地,但我想讲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那就是这些钱到底谁来出?就比如所说的,在公共空间和场所,建立一些伴侣友好设施,这些设施是需要财政投入的。如果是这些养宠人士来出,那自然是没任何问题的。可如果是政府来买单的话,我觉得就有点不妥了。因为本身财政收入是有限的,如果在没有开源的前提下,将一部分收入投入到这些设施上,必定会挤占原本应该给予民生的投入中去。
那就意味着对伴侣动物友好的背后,是在损害民生利益为前提。如果当地民生得不到保障,却把这些有限地资源投入到流浪动物治理上,就是属于典型地本末倒置,是违反以人为本精神的。所以这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而西方的一些国家,在解决类似问题时,采用的办法往往是,取之于宠用之于宠。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养宠物进行收费,比如柏林养一只狗的话,一年是需要缴纳120欧元的税,养两只狗的话需要额外每年多交180欧元。而针对一些遗弃,以及不文明养宠物行为,也同样地有经济处罚。而这些钱后续都是会被用到宠物友好建设中。
所以咱们效仿西方国家,建设宠物友好型城市,这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更应该学其精髓,取之于宠用之于宠,而不是让其他人为其买单,否则我相信除了养宠物的人,没有人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