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一位患者在做CT时突发心跳骤停,医护人员立即展开抢救,但最终未能救回患者。万万没想到,患者家属竟然认为医院存在疏忽,要求医院方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2万余元。法院的判决亮了! 据悉,2023年6月26日,吴某因为胸闷导致呼吸困难,到医院做检查,被诊断出心力衰竭、肺部感染以及呼吸衰竭等病症。 当时医生给予了简单的治疗方案,没想让吴某乱花钱。 次日,吴某再次来到医院做CT。谁知在检查过程中,吴某突然心跳骤停。 CT室的医生发现后,立即对吴某进行抢救。可惜的是,医生未能将吴某救回。 本来医生已经第一时间救人了,谁也无法保证救人一定能成功,可吴某的家属不这么想。 家属得知吴某死在了医院,就要求医院给个说法,同时申请了对这起事故的鉴定。 后经鉴定,吴某的死亡与医院的救助不力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已经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由此可见,这一级甲等事故已经是最严重的了。 那是不是说医院就必须承担全责呢? 医院对一级甲等事故的认定表示不服,申请了重新鉴定,但结果还是一样。 既然这是一级甲等事故,说明医院方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医院肯定是要担责的。 至于担责的比例,需要结合双方的过错,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吴某真正的死因是基础疾病所致,医院只是未尽到及时的救助义务,所以在法律实践上来看,医院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综合评定,一审法院判决医院应当向吴某的家属支付5000余元的赔偿。 但医院方不认可这个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医生已经第一时间发现并做好了合理的安全保证义务,故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吴某的家属则辩称,医院并没有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也没有考虑到吴某的身体情况。 虽然医生及时发现,但并不能抵消其他过错的存在。 二审法院调查发现,吴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突发疾病,医生未尽到注意义务和风险防范,存在一定的过失。 综上,法院酌情判决医院应当赔偿吴某20%的比例,合计56778.85元。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