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贷款购车具有审批流程快、还款方式灵活等优点,然而有不法分子动起了歪心思,利用居间车贷公司与合作银行“先放贷后抵押”并先行缴纳保证金的车贷模式,以他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非法套取车贷资金。近日,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合同诈骗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胡某的上诉,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的原判。
胡某在绍兴经营着一家二手车行,因经营不善,导致车行持续亏损、资金链断裂,自己也早已资不抵债、债台高筑,无力偿还的他打起了车贷资金的主意。
2023年8月,胡某找到做车贷中介的张某(现已死亡),向其分享了虚构购车需求以骗取居间车贷公司车贷资金的计划,并承诺给予张某一定的好处费。两人一拍即合,随即着手实施诈骗,由胡某具体负责对接汽车销售公司和购车资金收付事宜,张某则帮忙寻找合适的居间车贷公司和无实际购车需求的“人头”客户,用“首付不用本人付、贷款不用本人还,还能拿到好处费”等话术诱惑其出卖征信,配合贷款。

没过多久,在张某的牵线搭桥下,胡某隐瞒自己已大量负债、购车人无实际购车需求的事实,顺利与金华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车贷公司”)达成了购车贷款合作,双方约定,由车贷公司为胡某车行客户按揭购车提供贷款渠道,待银行放款至车贷公司后打款给胡某,再由胡某将车辆上牌后抵押给银行。
同时,为顺利套取车贷资金,胡某特意选择了有熟人做业务员的汽车销售公司,通过签订购车合同、缴纳高额定金的方式,获取汽车销售公司的信任,同意其预付定金后便开具购车发票,之后再提车。
当一切准备就绪,胡某拿着先行从车贷公司获得的购车资金,以“人头”客户的名义按揭“购买”了汽车,并成功拿到银行发放给车贷公司的车贷资金。之后,胡某迅速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赌博,以及支付张某和“人头”客户的好处费等,至于此次车辆的尾款支付,则完全抛诸脑后。
尝到了甜头的胡某一发不可收拾,在短短三个月时间里,他如法炮制,用之前骗得的钱款支付后续继续套现所需的购车定金,通过相同的手段陆续“购买”了19辆汽车。同时,为维持骗局,胡某找人借钱帮忙垫付了其中4辆车的尾款,还假意支付了几期其他车辆的贷款本息,以此诱骗车贷公司继续合作,共骗取车贷公司车贷资金370余万元。

但纸包不住火,2024年4月,车贷公司业务员发现上述大部分车辆未按约定提车并办理抵押登记,有些购车发票也不对劲,意识到被骗后急忙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很快,公安机关将胡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胡某拒不认罪,极力辩解称这只是普通的“车贷按揭逾期纠纷”。截至2025年5月,车贷公司为胡某累计代为偿付银行车贷本息200余万元。
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反复研究证据材料,从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他人民事纠纷的法律文书中寻找蛛丝马迹,准确认定胡某具有非法占有车贷资金的目的。2025年2月,检察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对胡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居间车贷公司、银行等机构要加强风险防控,在办理贷款时,需加强对借款人身份、收入、贷款用途的实质性审查,实时掌握车辆登记、抵押等情况。广大群众也要树立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等,珍惜自身信用记录,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充当“人头”客户,沦为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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