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需品
但近年来
部分房东安全意识薄弱
导致出租房屋管理不规范
受到公安机关处罚
北京西城警方就通报了两起案例
案例1
近日,北京西城公安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北营房东里检查一房屋时,发现刘某将小区的出租房屋改造为家庭旅馆对外经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对经营人刘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取缔其经营场所。
案例2
近日,北京西城公安分局新街口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如意里小区检查一出租房时,发现王某某将小区的出租房屋改造为家庭旅馆对外经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对经营人王某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取缔其经营场所。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份出租房屋安全提示
请各位务必收藏好!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义务向承租人提供可以安全使用的房屋,这不仅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也包括房屋内设备设施安全,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应当认真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因此,请各位房东切实尽到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义务,不能将房屋出租后就做甩手掌柜、只顾收租、其余不管!
一旦发现房屋内有违法犯罪可疑行为,出租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切勿贪图一时小利,触犯法律法规被处罚。这不仅是对承租人安全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