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道歉!有网友建议,我们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立即解除日本国武装力量!我在一条帖文中指出这个建议太天真,因为如果要这样做,美国必定会在安理会投反对票。可认真学习了一下,发现自己错了!原来《联合国宪章》第53条规定,若“敌国”(德、意、日等二战战败国)再次推行侵略政策,联合国会员国无需安理会批准,可对其采取武力或其他强制行动。所以在此为自己的无知郑重道歉!不过,“敌国条款”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它们再次推行侵略政策;如果是这样,咱还需要考虑“敌国条款”去解除其武装吗?咱们的原则是“不开第一枪”,但另一个原则是“不让他们开出第二枪”!所以,它们敢开“第一枪”吗?
日本议员:中国有权在不经过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打击日本,这是联合国成立时授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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